(诗巫8日讯)华裔男子原本被被控指奸智障妻姨,较后在替代控状非礼罪下认罪,仅遭地庭判处罚款8000令吉,但高庭前天谕令案件发还地庭重审,被告需在被控指奸的原有罪名下受审。
高庭法官黄祥忠裁定,虽然现年63岁的乐龄被告詹和爱曾于2024年1月2日,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172C条文,提交认罪协商申请,但地庭没遵循该法律条文,审理被告的申请,因此被告与控方展开认罪协商的程序并不合规。

因此,法官前天(6日)批准受害者的其中一名胞姐,要求高庭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323至325条文,检讨和撤销地庭判决的申请,谕令被告需重回地庭受审,并可取回此前已缴付的罚款退款。
现年55岁的申请人因不满姐夫詹和爱于2024年9月6日,承认犯下非礼智障妻姨的替代控状后,仅遭地庭罚款的判决,而于2024年11月15日向高庭入禀申请,并把被告及控方,列为第一和第二答辩人。
詹和爱是于2024年9月6日,在控方提出替代控状后,承认于案发当年,通过触碰受害者的私处意图非礼她,触犯刑事法典第354条文(非礼罪)。
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监禁最高10年或罚款或鞭笞,或是其中两类刑罚,但他仅遭判处罚款。
詹和爱原本是于2022年6月21日,被控于当年6月14日早上7时,在诗巫县林汉水路的一间屋子内,未经受害者同意下把手指插入她的私处,触犯刑事法典第377A条文(进行违反自然性行为)。
一旦罪成,将可被判不少于10年但不超过30年监禁和鞭笞刑罚。

控方在高庭聆审受害者胞姐申请撤销地庭的判决时,承认被告仅遭罚款8000令吉的刑罚明显过轻,而且被告以口头方式,与控方进行非正式的认罪协商安排,并不符合刑事程序法典第172C条文阐明的认罪协商程序规定。
法官宣判时指出,由于控方对上述2件重要的事直认不讳,因此地庭仅判处被告非礼罪成和罚款的判决需被推翻,因为非正式的认罪协商安排,令地庭当初在量刑时是否有恰当地行使酌情权,或只从被告与控方达成的同意,而随意接受仅处以被告罚款一事,存在严重疑点。
他解释,法官有责任定夺判处被告合适的刑罚,但控方承认被告当初的认罪协商过程是非正式机制,这不仅令地庭的量刑决定是否恰当存在严重疑点,就连被告当初是否自愿认罪,或可能是受到将不会被判处监禁的认知影响,也因此成疑。
他指出,被告申请与控方展开认罪协商,是希望把原本被控触犯刑事法典第377A条文(进行违反自然性行为)的控状,可减至刑罚较轻的非礼罪。
但他说,此案没记录显示地庭按照刑事程序法典第172C条文阐明的规定,在内庭向被告问话,以确认被告真是自愿提出申请。
闭路电视揭发恶行
案中的受害者持有残障人士卡,其家属于2022年6月14日,从安装在家的闭路电视,赫然发现詹和爱在住家客厅对受害人干下恶行,愤而大义灭亲,向警方投报。
根据受害者胞姐向高庭入禀的宣誓书内容,案发时任职技工的被告定居泗里街,育有4名孩子,他因公务前往诗巫时,会到岳父家,即此案受害人居住的家留宿。
此案于2023年12月11日在地庭开审,控方传召负责为受害者私处验伤的诗巫医院妇产科医生出庭供证。
然而,时任主控官大卫峇吉副检察司在当天,通知受害者家属有关他有意把被告的控状减轻至非礼罪一事,令家属感到震惊。
该主控官最终仍无视受害者家属抗议,在2024年9月6日对被告提出非礼的替代控状,更主动要求法官不判处被告监禁。
受害者家属主张,控方没保障身为智障人士的受害者利益,让后者可有效出庭供证,也不满控方在地庭仅判处被告罚款后,没有提出上诉。
受害者胞姐最终通过家属委任的代表律师何得豪,向高庭入禀寻求检讨地庭判决的申请,主张主控官提出交替控状和地庭仅判罚款,显示被告与控方展开的认罪协商程序有可能是非正式的机制,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