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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初识青年侵犯 少女找人倾诉 又遭闺蜜哥猥亵

(麻坡26日讯)17岁少女“命运多舛”,先遭认识仅一天的强奸后,又遭“好闺蜜”的哥哥,2名男被告今日各别面对强奸与的指控时不认罪!
 
被告为莫哈末海卡尔(23岁,)及莫哈末哈兹克艾曼(26岁),他们今日在麻坡第二地庭面控。

被告莫哈末海卡尔(左2起)、被告莫哈末哈兹克艾曼休庭后,被庭警带离法庭。

根据控状,被告莫哈末海卡尔被控于今年3月某日凌晨12时至3时,在麻坡县巴力士洞葛一间住家强奸17岁受害少女,抵触刑事法典376(1)条文(强奸),一旦罪成,可处以最高20年监禁及鞭刑。
 
另一被告莫哈末哈兹克艾曼被控于今年3月某日凌晨3时至4时,在麻坡县新加望一间住家,触摸17岁受害少女乳房,抵触2017年儿童性侵法令14(a)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14条下被判刑;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并可另加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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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刘福来

2名被告在聆听控状后,拒绝认罪,地庭法官莫哈末凯里允准2名被告,各以8000令吉和一名担保人保释,并附加条件,包括不得接近或干扰控方证人及受害者,以及每月须向邻近警局报到一次,案件定于7月15日过堂,以提交文件。
 
案情指出,已有未婚妻的被告莫哈末海卡尔,与认识才一天的受害少女相约外出,并将受害者载回家强奸;受害少女原本是向“好闺蜜”倾诉遭遇,不料到“闺蜜”家后,又被“闺蜜”的哥哥,二度遭到伤害。
 
警方在受害者报案后,先后将2名被告逮捕,调查发现受害少女“好闺蜜”的哥哥,即被告莫哈末哈兹克艾曼有犯罪前科,曾于2024年因强奸被判入狱2年鞭笞2下,被告甫于今年年初才出狱,又一次因性犯罪被提控。
 
此案主控官迪雅娜副检察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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