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5日讯)芙蓉高庭今日裁定森州水务公司必须承担5年前,导致一名妇女不幸死亡事故的80%责任。
这项判决也推翻了2024年6月10日瓜拉庇劳地庭的判决,当时瓜拉庇劳地庭裁决森州水务公司只需负上70%的责任,而死者必须承担10%的责任,而公共工程局和大马政府则维持20%的责任。
芙蓉高庭法官旺法蒂拉是在批准死者丈夫洛克曼哈晋(45岁)与3名孩子于2024年6月12日提出的上诉后,作出以上裁决。
洛克曼哈晋的太太诺哈芝玛(当时35岁),5年前不幸在一宗车祸中丧生,车祸发生时,其车辆撞上森州水务公司和工程局在维修地下管道时留下的大坑,导致车辆失控,她当场死亡。

法官也一并调整赔偿数额,抚养损失赔偿从原先的金额提高至14万4000令吉、7200令吉的医疗费,头部受伤赔偿金额从1万增加至3万令吉。
至于森州水务公司和大马政府的上诉则被驳回,两方必须支付3000令吉的诉讼费用。
根据案情,2020年2月12日清晨5时50分,死者诺哈芝玛与丈夫共乘轿车外出,在行驶至淡边金马士路第28公里时,撞上路面上的一个大坑,导致车辆失控冲出左边路肩,诺阿兹玛当场惨死,洛克吗哈晋则受重伤。
经过调查,发现该大坑是森州水务公司和工程局在维修地下水管破裂及维修道路时留下。
死者家属在瓜拉庇劳地庭作出裁决后的2天,起诉森州水务公司及大马政府,指控他们在事故中存在过失,要求赔偿。
此案件原告的代表律师是慕哈末阿里夫、慕哈末艾扎及阿妮丝阿基拉;森州水务公司的律师则是艾莎佐迪灵甘,工程局及大马政府的代表律师则是联邦律师莫哈末沙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