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讯)高庭宣判,基于辩方无法挑起合理疑点,因此联邦直辖区部前部长拿督斯里东姑安南被控向商人丹斯里蔡景康收贿200万令吉控状的罪名成立,需坐牢一年及罚款200万令吉。
法官莫哈末再尼今日在宣读判词时说,若被告无法缴付罚款,则以监禁6个月代替。
辩方随即申请暂缓刑罚以等候上诉,获法官批准。
较早前,法官指出,没有证据可证明东姑安南在案发时收取蔡景康的200万令吉政治献金,是用作江沙及大港国席补选的经费,且这说法属事后想法(afterthought)。
他认为,东姑安南身为时任巫统联邦直辖区联委会主席,并非巫统总财政,且江沙及大港皆不在联邦直辖区内,后者收取两场补选的政治献金之举不合理。
被告是初犯 年事已高
辩方:恳请法官轻判
辩方代表律师拿督陈福泉在替被告东姑安南求情时,以被告是初犯、入阁及担任国会议员,为民服务达17年,以及被告如今已70岁高龄,患有许多慢性病为由,恳请法官轻判,即只判处被告罚款。
他说,东姑安南担任联邦直辖区部长期间,推动联邦直辖区可负担房屋(RUMAWIP)计划,并为吉隆坡市政局职员及民众谋福利。
对于法官认为,大港及江沙不是联邦直辖区内的选区,巫统联邦直辖区收取有关两场补选政治现金不妥一事,陈福泉说,其当事人告知他,在政治上,补选竞选机关并非以选区方式区分,党内各机关都需协助补选事宜。
陈福泉指出,根据联邦宪法,若国会议员被判罚款超过一年或罚款超过2000令吉,将丧失议员资格。
他续指,国盟政府在国会内不具绝对多数支持,若被告被定罪,将引起政治动荡,影响政权,故他希望法官顾及这点,不判处被告坐牢,而是判处少于2000令吉罚款,让被告保住议员资格。
控方:若只罚款 刑罚不恰当
控方认为,若法庭判处被告罚款,仅让被告保住议员资格,并无法起威慑作用。
主控官茱莉亚副检察司说,此案涉及贿金数额达200万令吉,并指被告早指这数额对本身来说只是“零用钱”(wang poket),认为辩方以保住议员资格为由,恳求法官判处少于2000令吉罚款的说法牵强。
“一旦举行补选或大选,议员的身分将有所变动,如果被告不再是议员,届时其他人也能参选,(当选后)为民服务,因此只判处被告罚款的刑罚一点也不恰当。”
她指出,被告是国会议员,即是掌权者,其所作所为具有影响力,且人们都将看在眼里,因此强调刑罚需与罪行相符,必须起威慑作用,以遏止被告及其他民众犯下相同罪行。
茱莉亚也引述案例,指柔置地集团创办人拿督陈英文在去年,承认本身与东姑安南串谋犯罪,前者向后者提供的100万令吉贿金控状后,被判罚款150万令吉,即罚款金额比控状内的贿金数额高,以此建议法庭,判处东姑安南不少于200万令吉罚款,以及坐牢。
公职人员身分收贿200万
东姑安南不认罪
东姑安南在2018年12月13日被控,以公职人员身分收取商人200万令吉贿金,但他否认有罪。
控状指出,东姑安南于2016年6月14日,在白沙罗市中心的国际联昌银行,身为公职人员即联邦直辖区部长,在没有汇报下接受Aset Kayamas创办人兼集团主席蔡景康一张200万令吉的支票,并将支票存入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Tadmansori Holding私人有限公司银行户头。
控状也指出,东姑安南在收取和存入支票时,清楚知道Aset Kayamas的发展计划,与本身公职有关。
被告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公务员不得接受任何贵重物品或礼物);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年或罚款。
此案从去年7月2日开审,控方召集23名证人,东姑安南于去年10月14日表罪成立。
此案原定于11月17日下判,但因为国内实施有条件行动管制令而展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