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讯)高庭今日驳回一家发展商挑战云顶高原主要道路私有化决定的诉讼,理由是诉方援引错误法律条款。
GM Aero Support私人有限公司要求法庭宣判,涉及该道路的土地地契无效,因有关道路私有化,影响该公司在文冬的商业发展项目的通行路线。
法官罗斯兰裁定,虽然该公司属于受害方,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但援引的法律条款有误。
争议的焦点是云顶高原主要道路的8块土地。彭亨州政府于2023年3月将这些土地地契发给Genting Highlands Berhad(非云顶集团旗下公司),用于私人道路用途。
GM Aero声称拥有与上述土地属同个总地契的8757号相邻土地,并已获得文冬市议会许可,发展该区域作商业用途。
该公司表明直到2023年7月11日,在另一宗高庭案件披露相关文件后,才得知土地地契已被发出。
该公司随后入禀法庭,将彭亨土地局主任、彭亨土地业权注册官、文冬土地官员及云顶高原有限公司列为答辩人。

罗斯兰在判决中指出,案件涉及道路是通往GM Aero土地的主要道路,与起诉人有利益冲突,因此法庭同意诉方是此次私有化行动的受害方。
“辩方的决定给诉方造成影响,符合国家土地法典第418条文有关受害方的定义,可以提起上诉。”
他说,但转让土地的决定是由州政府做出,而非土地局主任、土地业权注册官和土地官员,而后者才是第418条文涵盖的对象。
“这意味着该(转让土地)决定不属于国家土地法典第418条文的管辖范围,因此不能援引该条款提出上诉。”
他补充,诉方可通过其他法律程序挑战州政府转让土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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