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来2日讯)5名女子以“自由接客”(Freelance)方式,透过手机应用程序寻找顾客及提供性服务,每次收费200至300令吉,最终遭汝来警方一网打尽!
汝来警方根据情报展开“电子污点行动”(Op E-Noda),逮捕5名涉嫌通过网络从事卖淫活动的女子。
汝来警区主任佐哈里警监今早在汝来警区总部召开记者会指出,落网的5名女子中,2人为本地女子,另3人为外籍人士,年龄介于28至32岁。
(本报郭子豪摄)
他说,警方于9月展开取缔行动,调查发现嫌犯透过手机应用程序寻找及联系潜在顾客,再提供有偿性服务。
“她们没有固定提供性服务的地点,而是先透过手机应用程序与顾客联系,待对方缴付订金后,再将交易地点发送给顾客。”
他指出,有关交易地点大多为廉价酒店,每次服务收费介于200至300令吉。
“5名嫌犯并非以集团方式运作,而是各自以‘自由接客’方式活动,以避免引起执法单位注意。”
警方在行动中也起获避孕套、手机、润滑油,以及相信与有关活动有关的现金,总值1188令吉。
他说,警方将继续展开情报搜集及执法行动,以遏制卖淫活动,包括利用网络应用程序进行的相关活动,并呼吁知悉案件详情或掌握相关情报的民众挺身协助调查。

警援多项条文调查
佐哈里指出,警方目前援引刑事法典第372(1)(e)条文,以及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条文,并与同一法令第233(2)条文一并调查此案。
他说,根据刑事法典第372(1)(e)条文,任何人通过广告或通知,以任何方式发布或在任何地方展示,为卖淫目的招揽或提供人士、寻找相关资料,或接受有关广告或通知以供发布或展示,即属违法。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长15年及鞭笞,并可另处以罚款。
他说,至于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条文,则涉及不当使用网络设施或网络服务,包括制作、创建及开始传送淫秽、不雅、虚假、具威胁性或极其令人反感的通讯,并涉及有关条文所规定的意图,包括蓄意伤害、骚扰、威胁或干扰任何人。
根据第233(2)条文,罪成者可被罚款不超过5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若有关违法行为在定罪后仍持续,每持续一天可另罚5000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