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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立迎批修法可行性报告 回避隆民选代表课题

(吉隆坡6日讯)甲洞国会议员林立迎反对联邦直辖区局官网于本周一发布的1960年联邦首都法令修法可行性最终报告,认为报告不仅法律立场自相矛盾,也回避吉隆坡没有民选地方代表的问题。

他今日发文告说,该报告第321页称无须修法,却在第327至328页建议由联邦直辖区部长理事会扮演州议会角色,并为吉隆坡市政局制定附例和规则。

“根据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2,102及103条,制定附例是吉隆坡市长的权力,附例须经部长批准及刊登宪报。1960年联邦首都法令第4(6)条也规定,市长不能把制定附例的权力交给其他人。因此,部长理事会若要行使这项权力,就必须先修法。”

他指出,政府不能一方面说无须修法,另一方面又建议设立现有法律没有赋予的权力。部长理事会即使有部长和国会议员参与,也不等于州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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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报告以槟城州政府法庭案件否定地方政府选举,同样不完全正确。联邦法院只是裁定槟城不能单方面恢复地方政府选举,并没有裁定地方政府选举违反联邦宪法。”


林立迎指出,联邦宪法第九附表联邦事务表第27项,赋予国会处理联邦直辖区地方政府事务的权力。第113(4)条也允许国会授权选举委员会举行国会及州选举以外的其他选举。因此国会有权为吉隆坡恢复地方政府选举。

他说,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0及15条所规定的委任市议员制度和停止地方政府选举,也可由国会修改。

“1974年吉隆坡移交协议只保障雪兰莪苏丹提名两名代表,并没有禁止其他成员由人民选出。吉隆坡没有州议员,也没有市议员。国会议员主要处理联邦事务,市民仍需要民选代表监督市政局的规划。”

他指出,政府应修法成立以民选成员占多数的吉隆坡市议会,保留雪兰莪苏丹的两名代表,并授权选举委员会举行地方政府选举,谁来监督市政局,必须由吉隆坡人民的选票决定,不由政治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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