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6日讯)联邦法院三司今日一致驳回联邦土地发展局前主席拿督斯里莫哈末依沙,就联邦法院判他收贿罪成裁决提出的检讨判决申请。
这意味着莫哈末依沙(76岁)必须继续服刑,由于案件发生在吉隆坡,他寻求获释只剩一个途径,就是向国家元首申请特赦。

据“今日大马报导”报导,以东马大法官拿督阿兹札、联邦法院法官拿督柯林劳伦斯和拿督拉维德兰组成的联邦法院三司,认为本案不存在任何司法不公,因此无需联邦法院行使检讨权限。
阿兹札指出,本案不存在足以援引1995年联邦法院第137条文展开检讨的特殊情况。
她也说,在联邦法院审理这宗上诉案并保留判决之前,莫哈末依沙并未被剥夺提出抗辩或求情陈词的机会。
稍早前莫哈末依沙代表律师郑宝德主张,联邦法院在恢复莫哈末依沙定罪前,未要求当事人代表律师就辩护理据进行陈词,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
他说,当联邦法院认定控方已建立表面证据时,就应传召辩方就抗辩内容作出陈词。
“上诉法院(联邦法院)理应让我们就莫哈末依沙的抗辩理由进行陈词。法庭没有这样做,已构成违反自然正义原则。”
莫哈末依沙另一名代表律师阿迪慕兰也说,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83条文,当联邦法院恢复莫哈末依沙定罪后,本应允许当事人申请减刑,当联邦法院并没有这么做。
另外,代表控方的阿夫再尼占副检察司反驳说,控方早已在上诉申请书及书面陈词中,针对莫哈末依沙的抗辩作出回应。
他也说,由于控方在上诉时明确要求恢复高庭原有裁决,并没有要求加重刑罚,因此联邦法院无需再就刑罚安排进一步陈词。
莫哈末依沙被控于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12月11日期间,通过其前特别官员莫哈末扎希向Gegasan Abadi 地产私人有限公司董事成员依旺收取309万令吉的贿款,以促使他协助批准联土局投资机构私人有限公司以1亿6000万令吉,收购位于砂拉越古晋的一家酒店。
高庭是于2021年2月3日,裁定莫哈末被控的9项收贿罪名成立,并针对各控罪判处他监禁6年和罚款总共1545万令吉,但批准他可同期执行监禁刑罚。
然而,上诉庭于2024年3月6日,推翻高庭上述判决,裁定莫哈末依沙上诉得直和无罪释放,但以联邦法院法官拿督诺丁哈山为首的三司今年2月10日,批准控方的上诉申请,裁定高庭判处莫哈末依沙收贿罪成是正确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