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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致死”改判“有意致死” 2华男加刑至18年 即日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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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城20日讯)2名华裔男子因追讨550令吉债务时,在无意致死一名男死者的情况下误杀后者而遭地庭判处各监禁5年,但上诉庭今日推翻此判决,改判他们是在有意致死死者的情况下误杀后者,并把刑罚增至18年,谕令已无上诉机会的他们从即日起服刑。

以上诉庭法官拿督诺琳为首的三司,今日在聆审2名上诉人,即罗厘司机蔡利彬与油棕园丘工人宋俊如(人名皆译音),寻求推翻被判误杀罪成和原有刑罚之后,一致驳回他们的上诉。

现年42岁的宋俊如(左起)和46岁的蔡利彬从即日起入狱服刑。
现年42岁的宋俊如(左起)和46岁的蔡利彬从即日起入狱服刑。

然而,三司批准控方入禀的反上诉申请,改判2名上诉人触犯的是刑事法典第304(a)条文(在有意致死死者的情况下误杀后者),说明地庭在裁定他们触犯刑事法典第304(b)条文(在无意致死死者的情况下误杀后者)的判决上犯错。

另2名法官分别是拿督哈雅杜阿克玛及拿督米尔哈希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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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上诉人原本被控于2019年12月1日至2日下午4时至晚上10时期间,和另一名在逃嫌犯一起在柔佛峇株巴辖县亚依淡的甘榜实达再也柔佛路一片油棕园前,在蓄意致死当年40岁的死者李明勋(译音)下误杀后者,因此触犯可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共谋犯罪)同读的第304(a)条文。


然而,时任峇都巴辖地庭法官阿兹曼于2023年8月6日,援引刑事法典第304(b)条文,裁定被告是在无意致死死者下误杀后者。

第304(b)条文阐明,如果误杀他人的罪犯,是在无意致死或可能将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下致伤对方,可被判监禁最高10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第304(a)条文则说明,若误杀他人的罪犯,是在蓄意致死或可能将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下致伤对方,可被判监禁最高30年和罚款。

2被告明知行为可致命

诺琳宣判时指出,案情显示,蔡利彬与宋俊如在案发当年,曾用木棍和铁棒多次殴打死者头部这一人体要害部位,因此三司认为,2人必定知道有关行为是有可能导致死者丧命。

她说,法医(第7名控方证人)证词也证实死者伤势严重,而且都是集中在头颅部位,导致后者最终死亡。

她指出,2名上诉人在案发时曾不断使用武器攻击死者头部,因此从这情况可推论他们是蓄意导致死者蒙受可能死亡的伤势。

她也说,地庭似乎因此案没直接证据证明2名上诉人是蓄意致死的情况下误杀死者,而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304(b)条文,裁定2人是在无意致死情况下误杀死者。

“这判决在我们看来是有误的,因为(被告)意图很少能通过直接证据证明,通常必须从整体情况推论。”

她指出,三司同意此案主控官侯梅玲副检察司在陈词时,主张地庭援引上述条文判处2人误杀罪成的判决有误,因为有足够证据证明2人犯下的是刑事法典第304(a)条文误杀罪行。

周一(20日)代表2名上诉人陈词的律师是张奕龙。

目击证人看到死者被殴打

主控官侯梅玲代表控方陈词时指出,此案首名证人,即死者的越南籍女友出庭供证时,曾证实她于2019年12月2日,亲眼目睹蔡利彬与宋俊如分别手持木棍和铁棒殴打死者的头部。

她说,女证人也指宋氏用来殴打死者的铁棒甚至断成两截,另一名名为“Botak”的人士则攻击死者的脚部及身体。

她说,警方是在2名上诉人指引下寻获凶器,而女证人也在控方出示照片时,证实那就是案发当天的武器。

“因此,高庭维持地庭裁定第一名控方证人是可信证人的判决正确,因为她的证词获得第7名证人(法医)的证词佐证。”

她指出,2名上诉人用木棍和铁棒捶打死者的头部,而法医证实死者的头颅出现骨折,因此这显示上诉人其实有意致伤死者。

她指出,地庭以上诉人只是因讨债失败而殴打死者为由,裁定他们不是在有意致死的情况下误杀死者的判决有误,因为讨债就显示上诉人其实是有动机殴打死者。

此前,2名上诉人获准各以2万5000令吉保释金保外候审,以待上诉案审结为止。

相关新闻>>误杀债仔上诉失败 2华男维持坐牢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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