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6日讯)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和子公司起诉纳吉渎职和滥权的民事诉讼案今日续审,SRC前董事丹斯里依斯米依斯迈指出,公司董事会当时相信,来自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指示或建议,是为了国家好,也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他今日接受起诉方SRC的代表律师李姗锤引导下供证说,这是因为在事发期间,纳吉同时身兼SRC公司名誉顾问、首相及财政部长3个职务。
他也说,纳吉之所以担任上述3个职务,是因SRC章程细则赋予了荣誉顾问和首相最高权力。

他也确认,SRC章程细则第117条,要求董事会充分考虑并执行荣誉顾问的任何建议,这也使得董事们没有拒绝的余地。
他也同意李姗锤的观点,即SRC董事们因未在政府中出任任何行政职务,因此无法无视纳吉的建议。
此案诉方是因源自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资金于2014年12月26日和隔年2月10日,“流入”纳吉的大马伊斯兰银行户头,而于2021年入禀高庭起诉他。
诉方寻求高庭宣判从2012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4日担任SRC公司名誉顾问的纳吉,需为在明知该4200万令吉款项是SRC公司资金的情况下,接收这笔资金而负责,并向纳吉索偿4200万令吉。
法官拿督拉惹阿末莫扎努丁择定本案于本月16日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