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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梧桐外孙争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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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梧桐外孙争产案|删遗嘱律师部分书面证词 林梧桐2外孙申请遭驳回

(吉隆坡3日讯)高庭今早驳回云顶集团创办人已故丹斯里林梧桐的2名外孙,在寻求高庭宣判母亲已故林秀琼生前立下的遗嘱无效一案中提出的初步反对,不批准她们要求删除为母亲起草遗嘱的律师拿督刘姳助部分书面证词内容。

▶相关新闻:林梧桐外孙争产案|律师:刘姳助书面证词 不应转述林秀琼指示

高庭法官玛哈占今早宣判时指出,起诉人,即已故林秀琼的2名女儿曾昭栵(48岁)和曾昭敏(45岁)以刘姳助的部分书面证词内容是“耳闻传言”为由,而要求删除有关内容。

曾昭栵步入庭内。
曾昭栵步入庭内。

然而,她根据1960年证据法令第50条文,裁定上述证词内容不构成法律定义的“耳闻传言”,因此驳回起诉人的申请。

起诉人寻求删除的书面证词内容,涉及刘姳助声称林秀琼曾为2022年4月立下的遗嘱,以口头和书面记录方式向她下达的指示,因此也涵盖刘姳助欲为此呈堂的一些文件。


证词内容包括刘姳助提及她于2021年12月17日,曾和林秀琼会面,后者就2022年4月的遗嘱内容,对负责草拟遗嘱的她下达指示。

她说,林秀琼当时把2021年11月2日曾立下的一份遗嘱交给她,而她认为遗嘱上出现的手写标记是出自林秀琼手笔,因为后者在对她说明希望修改甚么时,曾指向这些手写标记内容。

根据刘氏的书面证词,她认为是出自林秀琼手笔的标记,包括后者在2021年的遗嘱第42页第4和第5条款,即原本阐明她要给予曾昭栵和曾昭敏各1000万令吉现款的内容,画上叉号。

刘姳助供称,林秀琼于2021年立下的遗嘱上述2个条款出现“900,000”和“100,000”的手写数字,则是出自其手笔,以作为她提醒自己有关林秀琼曾下达指示,说明要把原本给予曾昭栵和曾昭敏各1000万令吉现款的遗产,分别降为90万令吉和10万令吉。

林氏下达指示非耳闻传言

法官玛哈占宣判时指出,负责为已故林秀琼草拟据称是其最后一份遗嘱的律师刘姳助通过书面证词,提及死者曾为2022年4月立下的遗嘱对她下达的指示,不是“耳闻传言”的证词,反之是符合1950年证据法令第60(1)条文定义的直接证据,因此可被纳为呈堂证据。

法官解释,由于刘氏在其书面证词,叙述她曾亲耳听见林氏下达的指示,因此这部分的证词内容是直接证据,符合证据法令第60(1)(b)条文。

她指出,证据法令第60(1)条文规定所有案件的证人口头证词必须是涉及直接形式,即若有关证据是涉及有者曾听见的事,那证词必须是由可证实曾亲耳听见有关事情的证人陈述。

法官强调,虽然高庭在现阶段拒绝起诉人要求删除刘氏的证词内容,但这不等于高庭已认同其真实性。

她说,刘姳助通过还未正式呈堂的书面证词,阐述林秀琼曾对她下达的指示,这只是要证明林氏确曾这么做、立遗嘱的意图、知道及核实遗嘱内容及希望更改此前曾签署的遗嘱版本,并非要证明任何有关遗产分配受益人的指控属实。

她补充,法官有权在审结案件时,才为所有关于证人证词可信度的问题作定夺。

4答辩人付2万令吉堂费

曾昭栵和曾昭敏在寻求高庭宣判林秀琼所有遗嘱无效的诉讼中,要求删除刘姳助部分书面证词内容的申请被驳回后,遭高庭谕令需向4名答辩人各支付5000令吉堂费。

玛哈占说,由于起诉人在刘氏出庭供证后提出上述申请,导致诉辩双方律师需为此事提交书面陈词,因此认为起诉人需向答辩人支付一共2万令吉的堂费。

此案答辩人依序是被指为林秀琼最后一份遗嘱的执行人迈肯费南德斯和陈美仪(译音)、林秀琼的儿子曾昭淳以及刘姳助。

第一答辩人迈肯费南德斯(右起)和其代表律师利斯旺星一起离开高庭。
第一答辩人迈肯费南德斯(右起)和其代表律师利斯旺星一起离开高庭。

周二代表曾昭淳出庭的律师是叶楗伟和冯嘉儿,王庆隆则是陈美仪的代表律师。

希旦峇兰(中)与王庆隆(左起)和叶楗伟在庭外交谈。
希旦峇兰(中)与王庆隆(左起)和叶楗伟在庭外交谈。

林秀琼是已故林梧桐和潘斯里李金花的幼女,她生前曾被诊断患上末期卵巢癌,最终于2022年7月14日在一家私人医院逝世,享年73岁,遗下3名女儿与一名儿子。

林秀琼下达指示是直接证据

迈肯费南德斯的代表律师利斯旺星周一(2日)陈词时说,刘姳助通过其书面证词陈述曾亲耳听见林秀琼对她下达的指示,因此这是直接证据,不是“耳闻传言”。

刘姳助的代表律师西瓦南登周一陈词时则指出,起诉人在此案中,主张林秀琼于2022年4月28日,因精神和身体状况衰退而不具立遗嘱的能力,并主张林氏签署由其当事人草拟的遗嘱是存在可疑情况。

他说,基于上述指控,刘氏需在前来法庭供证时,陈述接获林氏的指示,以驳斥后者是在可疑情况下立下遗嘱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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