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9日讯)在四司会审中持异议的法官阿布峇卡在其判决中指出,高庭此前做出正确决定,即只有伊斯兰法庭才有权聆审和裁决对伊斯兰裁决提出的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伊斯兰裁决仅属于穆斯林事务,并适用于穆斯林社群;伊斯兰法庭应该是审理伊斯兰裁决有效性问题的最佳、且合适管道,而非民事法庭。”
他认为,一家公司仍可受到伊斯兰裁决的约束,尤其是该公司的组成或活动与伊斯兰事务密切相关。
他说,如果仅因为它是公司,就完全忽视背后支持该公司的个人,这是一种倒退的处理方式。
他也说,伊斯兰姐妹组织这个名称,本身就清楚表明了其身分。
联邦法院今日以3对1多数票裁决,批准伊斯兰姐妹组织(SIS)及该组织联合创办人再娜安华提出的上诉,撤销雪兰莪宗教机构11年前标签该组织为“乖离伊斯兰的组织”的伊斯兰裁决(fat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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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三司为丹斯里阿邦依斯干达、丹斯里娜丽妮和拿督阿布峇卡,持异议的是阿布峇卡;本上诉最初是由五司会审,唯其中一名法官拿督阿都卡林已退休。
虽然原本会审的五司中其中一人已退休,但法院是根据1964年法庭司法法令第78(1)条文发表裁决,该条文允许余下的法官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