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阿南6日讯)一名原本被控2项贩毒控罪的华裔失业汉,今日被高庭援引刑事程序法典修改控状,并宣判他拥毒表罪成立,但他不认罪,并选择出庭自辩。
现年28岁的被告王耀兴(译音)原本被控于2020年9月10日大约早上10时15分及中午12时,在位于吉隆坡第二国际机场3楼的本地航班扫描器和2楼的肃毒组办公室,贩运危险类毒品,即重达775.9克的克他命和3049.2克甲基安非他命。
他因此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条文下被判刑。
然而,高庭司法专员哈兹丽娜今早宣判时说,她在评估了所有控方证人的证词和相关证据后,认为控方无法证明被告的2项贩毒表罪成立。

但她接着说,控方为此案举证呈堂的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抵触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和第39A(2)条文,即拥有毒品的表罪成立。
因此,她指出,高庭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158条文修改控状,改控被告拥有775.9克克他命,抵触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12(3)条文下被判刑。
一旦罪成,将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是两者兼施。
另一项修改控状则指被告拥有3049.2克甲基安非他命,因此抵触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第39A(2)条文下被判刑。
一旦罪成,将可被判为期30年的终身监禁或不少于5年监禁,以及鞭笞不少于10下。
王耀兴被判2项拥毒表罪成立后,在法庭通译员以华语向他宣读修改控状内容后,表明不认罪。
另据司法专员哈兹丽娜宣判时说,根据被告王耀兴向警方投报的报案书,他指自己是在一位名为钟镇鸿(译音)的人士指示下,携带本案控状列明的毒品,但控方却没传召在案发期间与他一起被捕的钟氏出庭供证。
她说,虽然钟镇鸿于2020年9月10日,在被此案第5名控方证人,即负责逮捕他和被告的法兹苏丁副警长搜身时,身上没有毒品,但他因涉及贩毒活动而在1985年危险毒品法令(特别防范措施)下被扣留。
她认为,控方主张因钟镇鸿的身上没被搜获毒品,而没传召他的理由也可疑,因此本案的问题在于谁是真正的贩毒者。
辩方在此案主张,警方从被告单肩包和行李箱装有的茶袋中所起获的毒品,是王氏根据钟氏的指示,协助后者把“茶叶”样本送给身在美里的生意伙伴。
高庭择定于6月26日,让被告王耀兴出庭自辩;辩方律师刘慧婷告知哈兹丽娜,辩方将传召不超过3名证人出庭供证。
此案于2023年11月6日开审,控方在今年2月29日完成举证工作,期间传召了11名证人出庭供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