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7日讯)上诉庭驳回人民信托基金机构公司(MARA Corp)前总执行长拿督峇德里沙,就违反合约需赔偿约340万令吉一事所提出的撤销庭令申请。
以上诉庭法官拿督王健强为首的三司,以没有合理理由干预高庭判决为由作出上述裁定,并谕令上诉人支付5万令吉堂费予MARA Corp。
上诉庭另两名法官为拿督阿末卡马尔及拿督阿末法鲁兹。

阿末卡马尔在8月12日发出的判词中指出,峇德里沙于2020年9月8日上任不到两周,即在未经董事部批准的情况下聘请了25名员工。
他说,这显示上诉人未经适当考量,仓促且隐密地聘请该25名员工,并不能反映其具备妥善管理公司业务的能力。
“此外,上诉人聘请这25名员工所需支付的薪金总额达940万令吉,而MARA Corp所批准的薪资预算仅为179万9000令吉。”
“上诉人在未经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建议及董事部批准下,即聘请或延长25名员工的服务,已属越权行为。”
阿末卡马尔也认同高庭的观点,即峇德里沙所批准的内部通知,旨在扩大其委任高级董事的权力,惟该权限仅能由董事部修改,因此相关通知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