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7日讯)上诉庭裁定,政府及37名医护人员因17年前一场医疗疏失,导致一名男童出生后脑部受损,须承担法律责任。
拿督苏邦里安、拿督莎娜丝与拿督阿末沙里尔组成的上诉庭三司,推翻高庭于2024年12月驳回这宗医疗疏失诉讼判决;同时谕令将案件交回高庭,由另一名法官或司法专员评估赔偿金额。
上诉庭也判决政府和37名医护人员须向男童支付13万令吉的诉讼费用。
据控状,涉案男童是早产儿,于2009年4月2日在吉打苏丹阿都哈林医院出生,其母亲在怀孕期间曾出血,之后因胎膜早破入院,羊水外漏逾36小时。
男童出生数小时后,因医疗记录显示羊水带有恶臭,医护人员怀疑患败血症,为他注射静脉抗生素;而男童在28小时后癫痫发作,检验结果显示其血钙浓度每公升仅1.53毫摩尔(mmol/L),低于早产儿正常水平。

在志期7月28日的书面判词,上诉庭认为,高庭法官要求起诉人提出“确凿、严格及肯定”证据,达到“高盖然性”证明标准,是一种法律误导。
上诉庭也批评,答辩人尚未披露两份实验室培养检验结果,直言相关结果与案件核心争议,即是否存在细菌感染,有直接关联。
谈及男童母亲治疗,上诉庭指出,在胎膜早破时,院方在分娩前并未为她施打预防性抗生素;就连答辩方医生也承认,此举违反吉打州妇产科诊疗规范。
三司认为,他在癫痫发作后,只获注射最低建议剂量一半的葡萄糖酸钙;同时驳回答辩方声称,男童的脑袋损伤是在出生前已形成,包括母亲怀孕期间出血、胎儿发育不良及感染等因素。
判词也指出,男童在妊娠35周3天接受超音波检查时,脑部仍正常;而他癫痫发作后不久的扫描结果,则显示符合急性脑损伤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