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讯)昨日提呈至国会的2026年陆路交通(修正)法案建议增设“申报地区”机制,要求车辆路税未来将按照实际使用地区征收。
现行路税制度下,浮罗交怡、纳闽、沙巴及砂拉越的车辆享有较低路税,由于路税是依据车辆注册地区征收,即使相关车辆长期在大马半岛使用,车主仍可继续缴付低路税。
交通部长陆兆福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法案二读时说,这项措施有助于提高透明度、防止政府收入流失,并确保路税制度的执行更加公平及有序。

惟他强调,这项修正并不会致使路税提高。
他举例,若汽车长期在大马半岛使用,其路税将按照大马半岛地区所规定的税率征收。
“同样地,若车辆长期在沙巴、砂拉越、纳闽或浮罗交怡使用,其路税则按照当地现有税率征收。”
法案第16(1e)条文建议,未通知当局车辆使用地区变更者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最低1000令吉及最高2000令吉,或最高监禁6个月或两者兼施。
第16(1f)条文建议,违反第16(1c)条文,即未缴付因地区变更而产生的路税差额属违法,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少于差额的5倍,或最高监禁5年或两者兼施。
法案第16(1g)条文则赋权法庭,任何人若未缴付因地区变更而产生的路税差额被定罪,法庭除了可施加刑罚外,也可谕令有关人士向陆路交通局补缴所拖欠的差额。
第16(1h)条文建议,交通部长可通过在宪报颁布方式,在他认为适当的条件下,豁免任何人士、车辆或特定类别车辆遵守第16条文的任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