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1日讯)槟高庭维持地庭,裁定2名男子于3年前追打野狗罪成的定罪,但罚款从每人5万令吉降至3万令吉。
高庭法官钟有财驳回申请人罗斯里和苏海里,针对定罪提出的上诉,并认为地庭的定罪是建立在可采纳的直接证据及受接纳的视频证据之上。
钟有财在6月6日的判词中说,法庭必须向公众传达一个清晰且明确的信息,即2015年大马动物福利法令第29(1)条文应受到认真看待,因为该条文不仅具有惩罚作用,在维护公众利益方面也具有重要的威慑和教育意义。
“高庭认为,本案的适当刑罚是罚款。因此判处每位上诉人罚款3万令吉,如不缴纳罚款,则处以六个月监禁。”
罗斯里(56岁、渔民)和苏海里(52岁、巴士司机)被控于2023年7月8日,在槟岛峇都茅的直落登布雅追打一只野狗,抵触2015年大马动物福利法令第29(1)条文;地庭于去年7月31日裁定2人罪成,各罚款5万令吉。
据报导,2名男子当时骑摩哆故意撞伤野狗后,手持木条追打致死野狗,事件经过也被人上载至网上,引起热议。

另外,钟有财驳回上诉人的主张,即地庭法官在事实及法律上犯错,未能考虑警方的调查工作违反动物福利法令的相关条文及程序。
钟有财说,虽然该法令确实设有关于动物福利官员的条文,但这些条文并未排除警方根据刑事程序法典和1967年警察法令所享有的一般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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