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峇株巴辖4日讯)3名男女涉及勒索、非法囚禁、殴打并强迫一名女子脱光衣服后拍摄裸体视频,今日被提控认罪后,分别被判监禁、罚款及鞭笞。
3名被告分别为34岁男子莫哈末沙烈胡丁、34岁女子诺苏海达,以及45岁女子阿丽扎,今日在峇株巴辖推事庭面控。
莫哈末沙烈胡丁面对4项控状,诺苏海达面对3项控状,阿丽扎则面对一项控状。
首项控状被3名被告于今年5月13日上午7时至11时之间,在峇株巴辖万兰岭(Taman Banang Heights)一处民宅,非法禁锢一名33岁女子,触犯刑事法典340条文(非法禁锢),并可与34条文同读,以及342条文下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一年,或罚款不超过2000令吉,或两者兼施。

第二项控状指被告诺苏海达与莫哈末沙烈胡丁,使用手机拍摄受害者裸身的视频,抵触刑事法典509条文(蓄意悔辱他人贞洁)。
第三项控状指被告诺苏海达与莫哈末沙烈胡丁勒索受害者,强迫对方交出4200令吉现金及一架手机。
第四项控状被指告莫哈末沙烈胡丁多次以拳头殴打受害者脸部、身体、腿部、腹部及胸部,抵触刑事法典323条文(蓄意伤人)。
3名被告皆俯首认罪。

推事阿伦诺瓦达宣判,被告莫哈末沙烈胡丁被判处监禁3年及鞭笞3下,诺苏海达被判监禁两年6个月,阿丽扎则被判罚款2000令吉。
诺苏海达的刑期从定罪日开始执行,而莫哈末沙烈胡丁的刑期则从被捕日算起。所有监禁刑罚同期执行。
此外,诺苏海达目前因第三次尿检对安非他命及冰毒呈阳性反应,正在居銮监狱服刑5年。
受害者接电话赴约
根据案情,33岁女受害者事发前接获其中一名被告的电话,要求她前往事发的民宅。
她抵达后,被告即把门上锁,导致受害者无法离开。
随后,男被告莫哈末沙烈胡丁与另外两名仍在逃的同伙进入屋内,对女受害者拳打脚踢,并将她带往另一间民宅,囚禁在房内。
期间,女受害者被迫脱去衣物,遭被告以手机拍摄裸身视频。当女受害者获释后,立即前往警局报案。
此案副检察司为菲道斯鲁斯兰,被告则由全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律师陈松元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