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讯)一家食油供应公司的5名员工,涉嫌非法持有1万502公斤的补贴食油,他们今日在地庭被控时,皆表示不认罪。
被告包括一名本地男子莫哈末阿克马(31岁)、一名印尼籍男子阿里夫古尼亚旺(24岁),以及3名孟加拉籍男子莫希梅伦(28岁)、莫尼鲁扎曼(29岁) 和马蒙胡欣(23岁)。
他们被控于3月6日凌晨12时30分,在武吉华联工业区持有1万502公斤食用油,其行为足以合理怀疑违反1974年供应管制条例第3(1)条文规定,即在没有执照下零售或批发受管制商品。

他们因此抵触1974年供应管制条例第21(1)条文和1961年供应管制法令第21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2(1)条文下判刑,和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共谋犯罪)下同读。
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罚款100万令吉或最多坐牢3年,或两者兼施;再犯可被罚款最高300万令吉或最多坐牢5年,或两者兼施。
法官西蒂批准莫哈末阿克马以1万令吉的保释金保释,并需一名担保人;而4名外籍被告则分别获准以1万令吉的保释金保释,并需2名担保人,所有被告必须提交护照给法庭,直至案件审理完毕。该案将于4月13日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