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7日讯)警队一哥放话,农历新年违法燃放及销售烟花爆竹者,最高可被监禁7年,罚款1万令吉!
警察总长拿督斯里莫哈末卡立发文告指出,根据1955年燃烧物法令,只有45种类型的沙炮(Pop-pop)和快乐炮获准燃放及售卖,不过卖家必须通过所处地区警区主任批准后,才得以贩卖和燃放。

他说,警方是维护法律和公共秩序的主要执法机构,为确保社会安全,及避免因不受控燃放爆竹引发的突发事件,例如受伤、火灾及社区滋扰风险,警方有权采取行动对付违法者。
莫哈末卡立也劝请,民众到空旷地区燃放烟花爆竹,并时刻提高警觉,以免扰乱社会秩序及安宁,及确保农历新年在和谐和安全氛围下庆祝。
1. 1957年爆炸物法令6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7年、或罚款一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2. 1957年爆炸物法令7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7年、或罚款一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3. 1957年爆炸物法令8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7年、或罚款一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4. 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3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1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一个月、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