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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上诉得直 恢复通讯法233条 “冒犯”“滋扰”字眼

(布城6日讯)政府今日在联邦法院上诉得直,成功恢复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中的“”(offensive)及“”(annoy)字眼。

相关新闻:通讯法令2字眼违宪案 法院批准政府上诉

将任何带有猥亵、不雅、虚假、威胁或性质,并意图、辱骂、恐吓或骚扰他人的网络通讯,列为刑事罪行。

(示意图/123RF)

由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拿督斯里旺阿末法立、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娜丽妮、拿督仄莫哈末、拿督莫哈末纳兹兰和拿督柯林劳伦斯组成的五司,一致批准政府的部分上诉并裁定通讯法令中的这两个字眼符合宪法,以及推翻上诉庭此前宣判它们违宪的裁决。

娜丽妮在发表裁决时指出,第233(1)(a)条文旨在监管网络设施与服务的不当使用,以营造安全的线上环境。


“它旨在保护个人与社群免于因不当使用网络而遭受伤害。”

她补充,该条文针对的是超出言论与表达自由范畴的通讯内容。

不过,娜丽妮指出,在社运分子柯玉莉一案中,法院认为不应提控她,因为她在面子书发布的内容属于联邦宪法第10(1)(a)条款所保障的言论与表达自由范畴,故不能作为援引通讯法令第233(1)(a)条文进行提控的依据。

上诉庭去年批准柯玉莉的上诉,以推翻高庭于2023年驳回其诉讼的裁决,并裁定中的“”和“”字眼违宪,并将之删除。

2021年7月,31岁的柯玉莉因被指在面子书发布“性”线上评论,而被控上吉隆坡地庭。

2022年4月,由于援引第233(1)(a)条文的控状存在缺陷,地庭因此宣判她获释但不代表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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