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0日讯)通讯部长拿督法米透露,总检察署将针对昨日上诉庭裁决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中的“冒犯”(offensive)和“惹恼”(annoy)2个字眼违宪一事,提出上诉申请。
他今日在国会下议院,为第13大马计划辩论进行部门总结时说,和副部长张念群刚上任时,就获得官员呈上一份由前朝国盟政府草拟的通讯及多媒体法令修正案,该修正案中针对第233条文的修订“极度严苛”(draconian),因此团结政府决定全数推翻这些由国盟拟议的修正案,让一切重新开始。
“国盟的(通讯及多媒体法令修正案)版本太严苛了,我和副部长认为不应该这样,所以我们重新拟定要修正的范围,包括这边被指极具争议的第233条文。”
上诉庭昨日一致裁决,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中的“冒犯”和“惹恼”2个字,违反联邦宪法第10(2)(a)条款(限制触及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言论),并与第8条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读。

通讯部去年12月1日提呈通讯及多媒体(修正)法案一读,法案建议修正第233(1)条文,并建议任何人若发表极具邪恶、侮辱性和不雅(jelik melampau)言论,以达到骚扰他人或进行诈骗的目的,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罚款50万令吉,或被判最高监禁2年,或两者兼施。
这项法案最终在国会下议院以59票赞成对对40票通过二读,以及以声浪表决方式三读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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