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1日讯)控方今日在联邦法院主张,土团党前青年团长赛沙迪在被控4项涉及教唆他人犯下刑事失信罪提取该党青年团100万令吉资金、不诚实挪用筹款晚宴所得12万令吉资金及洗黑钱控罪一案中,私自挪用捐款,并没把资金用于竞选活动。
以上诉庭主席拿督阿布峇卡为首的法院三司,今早开始审理控方针对赛沙迪于6月25日获上诉庭改判他被控上述4项控罪皆不成立的判决,而向法院入禀的上诉案件,并率先聆听控方陈词。
另2名法官是拿督仄莫哈末鲁兹马及拿督柯林劳伦斯。

主控官拿督阿末阿克兰副检察司陈词时指出,赛沙迪通过2018年4月7日和8日举办的筹款晚宴获112万令吉捐款,以供他用于同年5月举行的第14届全国大选上阵麻坡国席的选战开销,但他却挪用了该笔资金。
他说,上诉庭三司改判赛沙迪无罪释放的判决中,以上述捐款是供赛沙迪进行竞选活动为由,裁定其中12万令吉资金是属赛沙迪,因此后者在此案被控触犯刑事法典第403条文,即不诚实挪用这笔款项的第2项控罪不成立。
但他指出,上诉庭在书面判词,形容控方指控赛沙迪于2018年4月8日、11日和12日,把12万令吉“转为”己用,而非挪用该笔资金的判决严重有误,因为控方在控状的用词是指赛沙迪“挪用”了这笔钱。
他说,这12万令吉资金从不属于赛沙迪,后者当初明明是以筹款供竞选活动的用途为名,向外界募款,最终却把钱汇入自身的土著信托基金账户,因此其行为构成不诚实挪用该笔资金的罪行。
“你(赛沙迪)撒谎指是为获竞选活动资金而募款,却(把钱)汇入你的土著信托基金账户,因此这是不诚实(挪用资金)的行为。”

赛沙迪将筹募所得10万 汇入土著信托基金账户
控方指出,赛沙迪于2018年4月8日至4月21日期间,通过其马来亚伊斯兰银行户头,获得属于ARMADA Bumi Bersatu企业(ABBE)的12万令吉汇款后,在明知道这笔钱是当年4月为竞选活动而筹募的资金下,把当中的10万令吉款项,汇入其土著信托基金账户,因此犯下洗黑钱罪。
主控官法拉依兹琳副检察司陈词时解释,赛沙迪是在明知道10万令吉款项属非法活动收益的情况下,分别于2018年6月16日和19日,把2笔各5万令吉的款项汇入其土著信托基金账户,因此其行为构成洗黑钱。
“答辩人(赛沙迪)编造整个故事,他在社交媒体指需要钱(供竞选活动),在收到钱后告诉第13名控方证人(时任土团党青年团时任副财政拉菲克哈金)把款项汇入其个人户头。
“他从筹款活动获得的资金没供竞选活动之用,反之这笔钱被汇入其土著信托基金账户。”
按照以第13名控方证人身分出庭供证的拉菲克哈金证词,ABBE是土团党青年团当初为通过销售商品筹措资金而成立的公司。
拉菲克哈金是可信证人
主控官拿督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陈词时指出,第13名控方证人,即时任土团党青年团时任副财政拉菲克哈金是可信的证人,后者供证时说明曾获赛沙迪指示,提取属于青年团的100万令吉资金,这可证明赛沙迪确曾教唆负责掌管这笔资金的拉菲克哈金不诚实挪用该笔款项,犯下刑事失信罪。
法院三司将于周五(12日)开始,聆听赛沙迪的代表律师拿督郑宝德代表其当事人陈词。
现为民主联盟党麻坡国会议员的赛沙迪被控在任土团党青年团长时,教唆拉菲克哈金犯下刑事失信罪,提取青年团100万令吉资金、1项不诚实挪用属于ARMADA Bumi Bersatu企业(ABBE)12万令吉资金的控罪及2项涉及10万令吉款项的洗黑钱控罪一案,是于2022年6月在高庭开审。
高庭法官拿督阿兹哈于2023年11月9日,裁定赛沙迪被控的上述4项罪名成立,判处他需为教唆他人犯下刑事失信罪,监禁3年和鞭笞1下。
高庭当时也判处赛沙迪需为不诚实挪用资产罪成,监禁2年和鞭笞1下,并判处他因2项洗黑钱罪名成立,而需为各控罪监禁2年及罚款500万令吉,但高庭批准赛沙迪准同步执行2项洗黑钱控罪的监禁刑期。
然而,上诉庭今年6月宣判赛沙迪上诉得直,全面推翻高庭的上述判决,改判赛沙迪无罪释放。
第一项控状:
赛沙迪被控于2020年3月6日在吉隆坡的联昌银行大厦,教唆负责掌管土团党青年团100万令吉资金的青年团时任副财政拉菲克哈金,不诚实挪用该笔款项,犯下刑事失信罪。
因此,他被控触犯刑事法典第406条文(刑事失信),并可在该条文与刑事法典第109条文(教唆他人犯罪)同读下被判刑。
一旦罪成,将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0年、鞭笞和罚款。
第二项控状:
赛沙迪被控于2018年4月8日至4月21日期间,在吉隆坡班丹再也花园的马银行,为其私利而不诚实挪用属于ARMADA Bumi Bersatu企业(ABBE)的12万令吉资金,促使土团党青年团时任副财政拉菲克哈金转移这笔钱,因此触犯刑事法典第403条文(不诚实挪用资产)。
一旦罪成,将可被判监禁不少于6个月但不超过5年、鞭笞和罚款。
第三项控状:
赛沙迪被控于2018年6月16日,在柔佛新山柏伶花园的马来亚伊斯兰银行涉及洗黑钱,从尾数为“253”的其名下银行户头,把5万令吉款项汇入其尾数为“993”的土著信托基金账户。
因此,他被控触犯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和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4(1)条文下被判刑。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5年,和罚款不少于非法活动收益的5倍或罚款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第四项控状:
赛沙迪被控于2018年6月19日,在柔佛新山柏伶花园的马来亚伊斯兰银行涉及洗黑钱,从尾数为“253”的其名下银行户头,把5万令吉款项汇入其尾数为“993”的土著信托基金账户。
因此,他被控触犯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和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4(1)条文下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