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日讯)2025年反霸凌法案阐明,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必须根据法案所阐明的条件,委任两名来自司法界的人员出任反霸凌仲裁庭主席和副主席。
第26(1)(b)条文阐明,部长也需委任至少5名仲裁庭成员,这些成员必须是曾经在司法界或法律界服务的人员、在法律职业法令、沙巴律师法令、砂拉越律师法令下有执业资格,且拥有至少7年执业经验和涉儿童案件有经验的律师、以及至少5名拥有儿童事务、心理学和儿童康复领域有专业知识和实际执行经验的专业人士。
第21(3)条文阐明,反霸凌仲裁庭主席、副主席和所有成员的任期最多为期3年;任期结束后可再次受委出任最多一届;21(5)条文阐明,部长随时可依据法令所赋予的权限,取消仲裁庭任何成员的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