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4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对现任联邦法院法官的前总检察长丹斯里阿末特里鲁丁展开藐视法庭程序,而要求得到准令的申请,今日遭高庭驳回。
高庭法官陆意清于8月19日,聆审纳吉在寻求政府执行据称是他获准居家服刑的附加谕旨,而入禀高庭的司法检讨案件中,申请准令对阿末特里鲁丁展开藐视法庭的程序一事后,今午驳回纳吉的申请,并谕令他支付2万令吉堂费。
她宣判时指出,纳吉在申请中,指控阿末特里鲁丁于2024年指示总检察署官员,到高庭陈述不实说法,否认附加谕旨确实存在,但没有确凿证据证明阿末特里鲁丁确实有这么做。

她说,纳吉的指控纯属揣测,他不能单凭代表总检察长出庭的总检察署官员,去年在高庭反对他入禀上述司法检讨案件的立场,就推测阿末特里鲁丁曾向官员下达具体指示,到高庭陈述不实论点。
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于8月19日陈词时,以阿末特里鲁丁在任总检察长时,刻意向高庭隐瞒纳吉获准居家服刑的附加谕旨确实存在一事,这已误导法庭为由,要求高庭批准对阿末特里鲁丁展开藐视法庭的程序。
他当时说,纳吉去年4月1日,向高庭申请入禀司法检讨准令,以寻求政府证实附加谕旨是否存在后,代表总检察长出庭的官员,却以附加谕旨存在的说法只是推测和道听途说为由,反对纳吉的申请。
沙菲宜主张,阿末特里鲁丁在明知附加谕旨存在下,却通过总检察署的高级联邦律师,在高庭陈词提出上述理由反对纳吉的申请,是刻意误导高庭。
阿末特里鲁丁是于2023年9月6日,正式出任总检察长一职,直至去年11月11日,然后在隔天受委成为联邦法院法官。
总检察长职责 是“过滤”没理据申请
陆意清指出,根据2012年法庭条规第53指令第3(3)条规,在任何人士寻求高庭批准入禀司法检讨案件的申请中,总检察长在这阶段的职责是“过滤”没有理据的申请。
她说,该条规阐明,申请人需在高庭聆审上述申请的至少3天前,把申请通知书和宣誓书发送给总检察长。
“法庭条规不仅是形式上的规定,而是有其目的存在。”
她指出,总检察署在获得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后,需检阅文件内容,并告知法官是否有不应准许申请人入禀司法检讨案件的理由存在。
她强调,总检察长是负责“过滤”有关申请,若可引述判例反对有关申请,总检察署官员将代表总检察长,上庭陈述他们的论点。
高级联邦律师三苏波哈山于8月19日,代表总检察长丹斯里莫哈末杜苏基,反对纳吉申请对阿末特里鲁丁展开藐视法庭诉讼的程序一事陈词时曾说,根据上述指令,在任何人士寻求高庭准许入禀司法检讨案件的申请中,总检察长在这阶段是负责扮演”过滤“的角色,表明会否反对有关申请,包括鉴定有关申请是否欠缺实质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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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之前也不肯定 附加谕旨是否存在
陆意清说,虽然纳吉指控阿末特里鲁丁于2024年,在明知居家服刑的附加谕旨确实存在下,却指示总检察署官员到高庭,反对纳吉寻求政府证实有关附加谕旨是否存在的司法检讨案件,但实际上当时纳吉都不肯定有关附加谕旨是否存在。
她指出,纳吉是今年才在上诉庭,申请把附加谕旨纳为新的呈堂证据,并在此申请获批后,断言阿末特里鲁丁一直都知道有关附加谕旨确实存在,因此需为总检察署官员在去年向高庭陈述不实说法,而被追究藐视法庭的责任。
但她说,纳吉于去年4月1日,在申请入禀司法检讨案件时,都不确定附加谕旨是否存,而且总检察长当初在纳吉向高庭申请准令入禀此案时,没有责任需否认或证实附加谕旨是否存在。
三苏波哈山于8月19日在代表总检察长莫哈末杜苏基出庭,反对纳吉的申请时说,总检察长在高庭聆审申请人寻求入禀司法检讨案件的阶段中,没责任需证实或核实任何文件存在与否。
纳吉于去年4月1日,为寻求政府证实第16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是否有于同年1月29日,在批准让他减刑的主要谕旨中,下达谕令他居家服刑的附加谕旨,而向高庭申请入禀司法检讨案件。
新闻背景:
陆意清在不批准纳吉对阿末特里鲁丁展开藐视法庭的程序后,沙菲宜向法官表明纳吉将向上诉庭提交上诉申请。
时任高庭法官拿督阿马吉星在去年7月3日,不批准纳吉为寻求证实据称是他获准居家服刑的附加谕旨是否存在,而入禀司法检讨案件,但上诉庭三司今年以2比1的多数裁决,批准纳吉的上诉申请,允许他入禀司法检讨案件和为此案提呈新证据,包括一份未经苏丹阿都拉盖章的上述附加谕旨副本。
联邦法院于8月13日,驳回总检察长的上诉申请,维持上诉庭的上述裁决。
纳吉是于2022年8月23日,在联邦法院驳回他为被判7项涉及挪用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的滥权、刑事失信和洗黑钱罪成而入禀的上诉申请后,立即入狱服刑,刑罚为监禁12年和2亿1000万令吉罚款。
然而,联邦直辖区特赦局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由时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主持的会议后,在2月2日发文告宣布该局议决纳吉的刑期获准减半至6年,罚款也减至5000万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