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4日讯)地庭今日宣判,2名现任反贪会官员和1名前官员被控于2021年,在隆市一间豪华公寓单位内,结伙抢劫一名中国籍商人将近百万令吉现款和名牌手袋的表罪不成立,因此无罪释放。
地庭法官依兹拉里占今午宣判时,裁定控方的举证无法证明反贪会官员,即莫哈末哈菲兹(35岁)和莫哈末法米(43岁)及前官员阿兹旺(40岁)结伙抢劫表面罪行,因此宣判他们无罪释放。
3名被告被控于2021年12月10日中午12时,在吉隆坡安邦路一间公寓单位内,结伙抢劫中国籍商人高坤,窃取后者的95万2690令吉现款、人民币1225元、一个银色行李箱和一个黑色名牌路易威登(LV)手袋,触犯刑事法典第395条文(结伙抢劫)。
一旦罪成,将可被判监禁最高20年和鞭笞。
依兹拉里占宣读其判词摘要时指出,刑事法典第390条文阐明“抢劫”罪行的定义,在所有抢劫案中,必须被证明的是抢匪以偷窃或勒索的手段干案,构成犯下打抢罪的元素。
他说,控方在此案中,主张被告是通过窃取受害者的财物犯罪,而根据刑事法典第390(2)条文,如果抢匪为了盗窃或企图取走被盗财物的过程中,蓄意或企图造成他人死亡、受伤、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陷入恐怕立即死亡、受伤或被不法限制人身的恐惧之中,则将被视为犯下抢劫罪。
法官指出,根据中国籍商人高坤向警方投报的报案书内容,3名被告在案发当天登门到其住家时,曾道明来意,说明他们是反贪会官员,上门调查高坤涉嫌涉及的洗黑钱案件。
法官说,高坤向警方投报时,声称被反贪会官员出示手铐威胁,要他指出藏放贵重物品或案件相关物品的地点,若不合作则将逮捕他。


没证据显示被告“亮枪”
法官依兹拉里占指出,虽然高坤以第一名控方证人的身分出庭供证时,曾供称他于2021年12月10日,曾在其公寓单位的案发现场,看到其中一名被告有携带背包,而他怀疑里面装有枪支,因此担忧自身和家人的安全,但这只是高坤的想法,因为此案没证据显示被告曾向高坤“亮枪”威胁他。
他说,身为反贪会时任官员的3名被告于2021年12月10日,曾在案发现场警示高坤若不合作,则将被逮捕,因此在这情况下,若被告当年以官员的身分,取走在高坤住所起获与洗黑钱案件有关的物品,就不构成刑事法典第390(2)条文注明犯下抢劫罪的要素之一,即非法限制他人自由。
他指出,高坤在出庭供证时,曾说明自己当年面对上述3名反贪会官员警示时,并未感到害怕,因为当时不明白也不知道3名登门的官员身分,而且自己也没有犯法。
基于上述情况,法官裁定控方无法证明3名被告,犯下刑事法典第390(2)条文阐明构成抢劫罪的要素。
此案是于2024年11月在地庭开审,控方为此案举证,传召了17名控方证人出庭供证。
3名被告的代表律师是如今重新执业的反贪会前首席专员丹斯里祖基菲里阿末,主控官则是诺艾莎副检察司。
商人民事起诉5造
中国籍商人高坤于2024年5月14日,入禀高庭起诉莫哈末哈菲兹、莫哈末法米、阿兹旺、大马政府及反贪会首席专员,主张莫哈末哈菲兹、莫哈末法米和阿兹旺于2021年12月10日,是擅闯其公寓单位,违法展开搜查行动,并从公寓内非法夺取95万2690令吉现款,因此向这些答辩人索偿。
除了上述五造,高坤也把另2名原为其友人的印裔夫妇,即迪纳嘉兰和拉塔列为答辩人,指控是他们向莫哈末哈菲兹、莫哈末法米和阿兹旺,提供有关他在大马的公寓住所地址、公寓单位内部的平面图和财富状况的情报。
根据高坤通过其代表律师郭义雄律师事务所向高庭入禀的诉状,起诉人主张由于被列为第4和第5答辩人的印裔夫妇,当年向上述3名反贪会官员提供有关他的财务状况,因此促使3名官员同意协助夫妇俩,到公寓单位非法展开搜查,以打劫他的财物。
吉隆坡民事高庭已择定上述案件,将于2026年7月13日开审。
高坤的代表律师之一林欣怡周一(4日)在地庭,以旁听律师的身分出庭,以第一时间了解莫哈末哈菲兹、莫哈末法米和阿兹旺被控结伙打劫其当事人的案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