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拉登嘉楼27日讯)与只允许对男性施以鞭刑的大马刑事法相较,在马来西亚伊斯兰法律下,大马伊斯兰法庭皆可对男性和女性犯罪者执行鞭刑惩罚。
根据2001年伊斯兰刑事法(酌量刑罚)(登嘉楼)条款第125条,负责执行鞭刑的行刑官所使用的藤条,长度不得超过1.22公尺,藤身厚度不可超过1.25公分。
行刑官持鞭手臂不得超过自身头部高度,只允许鞭打在犯人的身体,面部、头部、腹部、胸口及私处是不被允许,力度需适中,确保犯人不会皮开肉绽。
只有年满18岁或以上的犯人,才会被施以鞭刑,男性罪犯将以站立姿势接受鞭刑,而女犯人则是坐着受刑,行刑官需与受罪者同性别。
伊斯兰鞭刑的目的并非惩罚或伤害,而是为了让犯罪者感到悔悟。
反之,民事法庭被判处的鞭刑,与伊斯兰法庭所执行的鞭刑不同,使用的鞭子尺寸直径不得超过半吋,同时需一次性完成所规定的鞭打次数, 不可分阶段执行,并且民事鞭刑不适用于女性、被判死刑的男性,以及50岁以上男性。
民事鞭刑的执行条件,包括鞭刑必须施加于犯人的臀部、犯人在执行鞭刑时需脱去衣物,仅允许覆盖私密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