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1日讯)上诉庭裁定,即便持牌放贷人在放款前未遵守法定要求,向借贷人提供已正式加盖印花的贷款协议,仍可向借贷人追讨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
法庭解释,放贷人虽无法执行有瑕疵的贷款协议,但可依据衡平法下的不当得利原则,要求借贷人偿还相关款项。
由拿督王健强、拿督阿威阿都华合及拿汀巴杜卡依芙罗组成的上诉庭三司,裁定即便违反1951年放贷者法令第16(1)条文,不会导致贷款协议无效,仅使有关协议无法强制执行。

上诉庭是在审理Million Cash私人有限公司针对诗巫高庭对3宗案件,总值约89万令吉欠款的裁决所提出上诉时,在判决书中这么指出。
据控状,首宗案件中,该公司借出33万令吉款项予姜娥英与林国立,还欠款28万9860令吉;第2宗案件则借出28万令吉予莫思欣与林秀英,还欠款25万8749令吉50仙;第3宗则借28万令吉予邓兴泰与王乃发,还欠款26万9150令吉未偿还。(人名皆译音)
3宗案件中,Million Cash均未在放款前,向借贷人提供已正式加盖印花的放贷协议副本,违反1951年放贷者法令第16(1)条文;高庭依据过往判例,驳回该公司追讨欠款的诉讼。
王健强说,上诉庭无法认同高庭裁决,并注意到第16条文采用“不得强制执行”一次,而不是宣告不符合规定协议“无效且不具备法律效力”。
法庭也驳回该公司援引1950年合约法令第66条文的主张,阐明该条文仅适用于协议或合约被认定无效情况;但指出该公司可援引衡平法下的不当得利原则。
放贷人违法行为仅属技术性违规
法官指出,Million Cash是一家持牌放贷者,有关贷款也是真实、收取利息符合法定上限,且没有证据显示该公司做出有失公允行为。
法官也说,放贷人违反放贷者法令的行为,仅属技术性违规,强调判决并不会削弱该法令为借贷人所提供的保障。
上诉庭三司一致批准3宗上诉,撤销高庭原有裁决;法庭也谕令借贷者需偿还尚未偿还的本金,并从3月11日起,以5%利息计算,直至还清为止。
另外,在首2宗案件中,Million Cash必须在借贷人全额偿还本金后,解除因贷款而抵押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