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30日讯)甲高庭驳回一名22岁工厂员工父母所提出的民事诉讼,并裁定在1969年雇员社会保障法令下,受社险机构保障的员工及其家属,不得就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向雇主提出民事索偿。
司法专员K拉惹西加兰指出,该法令第31条文明确规定,凡受社险机构保障的员工或其家属,皆不得因工作相关伤害而向雇主提出民事诉讼。
因此,他驳回沙希赛益及西蒂诺芭雅莫哈末夫妇,针对Xinyi Energy Smart有限公司所提出的诉讼。
根据案情,死者乌马沙希于2022年2月9日在工厂发生工业事故身亡,其父母遂援引1956年民事法令提出诉讼,向雇主提出赔偿。
被告公司抗辩指出,死者属于社险机构保障范围内的员工,因此有关诉讼已受到1969年雇员社会保障法令31条文所禁止。
K拉惹西加兰指出,国会设立社险制度,旨在确保员工在工作期间受伤时,无须证明雇主存在疏忽即可获得法定福利。
他强调,社险福利并非出于善意或“慰问金”,而是由雇主及员工依法缴纳保费所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
他指出,本案无争议的事实,包括死者属于社险保障员工、雇主已依法为死者缴纳社险,且死因源于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业意外。
“但这些事实并不代表被告公司承认存在疏忽行为。”
他形容此案是“一宗艰难的案件”,并表示法庭理解死者父母痛失爱子的悲痛,但仍必须依法作出裁决。
死者父母由阿都拉萨阿布峇卡代表出庭,Xinyi Energy Smart有限公司则由贾斯巴星吉尔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