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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总时间|总编辑头上增添第七把刀

刚踏入新闻界时,我曾真心相信,记者是“无冕皇帝”,享有充分的新闻自由。然而,这40多年来的媒体生涯,随着肩上的责任愈来愈重,也经历了许多无法预料、无法掌控的突发事件,我才真正明白,媒体江湖从来都暗藏着许多难以预测的风险。

我经常说,总编辑头上始终悬着六把刀,分别是1984年《印刷及出版法令》、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1948年《煽动法令》、1957年《诽谤法令》,以及《刑事法典》相关条文。如今,这六把刀依然高悬未落,而最近国会通过的《2026年网络罪案法》,又在总编辑头上增添了第七把刀。

这把刀令新闻界深感忧虑,因为保护爆料者与消息来源,这项新闻专业最重要的伦理底线,恐怕将变得愈来愈难以坚守。


 法令赋予执法单位在调查网络犯罪时拥有更广泛的权力,可依法取得电子设备、电脑、手机、伺服器及相关电子资料,并扩大电子证据的搜集与调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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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换言之,一旦涉及调查,记者手机与电脑内的采访纪录、WhatsApp聊天内容、采访录音、电子邮件,以及其他与新闻采访相关的资料,都可能被要求交予执法机构查阅。若消息来源无法获得充分保障,告密者势必更加却步,调查报导的空间也将进一步受到压缩,冲击新闻自由与媒体监督公共权力的功能。


 作为总编辑,我们真正关心的,不只是如何面对法律风险,更重要的是如何协助记者保护消息来源,让他们不会因为担忧可能面对的后果,而逐渐失去进行调查报导,追求真相的勇气。

 保护消息来源,并非总编辑或记者个人的选择,而是新闻专业所赋予我们一项不可退让的承诺。保护消息来源,一直是记者与媒体守护新闻自由的核心原则。然而,当这项原则受到挑战时,我们也必须在法庭上为它辩护;即使面对压力,我们始终未曾放弃。

 时任高庭法官刘美兰于2013年在审理《新海峡时报》记者 Joseph Sipalan 因一篇涉及政治人物的报导而被要求披露其保密消息来源一案时,在判词中指出:“就本案事实而言,披露消息来源确实具有相关性和必要性。然而,在本案的特殊情况下,强迫记者透露消息来源所造成的损害,将超过披露消息来源可能带来的益处;因此,基于公众利益的考量,法庭不应下令要求披露消息来源。”

 这项判决所体现的核心原则是:马来西亚法庭并不承认一种绝对的“新闻记者特权”(journalistic privilege),让记者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拒绝透露消息来源。

 然而,法庭也承认,即使披露消息来源对于案件审理而言具有相关性和必要性,如果保护机密消息来源本身涉及重要的公共利益,法庭仍不会下令要求记者披露来源。

 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庭会在司法公正的需要(the needs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与新闻自由(freedom of the press)之间作出权衡,以决定是否应要求记者披露消息来源。

 对我来说,捍卫新闻自由并不是在捍卫记者的特权,而是在保障人民的知情权。

 《星洲日报》总编辑陈汉光与副编辑主任蔡淑姗去年因国旗设计出错,在调查过程中被戴上手铐,甚至险些被扣留过夜;马来《阳光日报》因误植新任总警长背景资料,总编辑扎姆里经历多个执法机构的调查与问话;《中国报》总编辑林明标因国家元首御词标题失误,被内政部与警方传召,同时面临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调查,而盘问时的照片更被公开展示。这一系列调查行动所带来的寒蝉效应,影响深远。

 我曾在马来西亚媒体理事会成立后的第一次会议,以及多个媒体对话场合中强调,针对媒体新闻出错的调查,应该先交由媒体理事会处理,而不是让警方、内政部与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在网民炒作后立刻介入调查。

 首相安华于7月7日在国会下议院回答国盟巴西马国会议员阿末法德里,针对马来西亚在2026年世界新闻自由指数排名由去年第88位跌至第95位的原因,以及政府如何全面保障新闻自由的提问时,承认政府对《星洲日报》及《阳光日报》所采取的行动,影响我国在世界新闻自由指数中的排名。

 他也保证,今后任何针对正规媒体机构的投诉,将先提交马来西亚媒体理事会处理,执法单位不会立刻介入调查。这项宣布,可说解除了一定程度的媒体工作者压力,降低媒体因网民的炒作,而轻易被卷入调查或遭提控的风险。

 政府必须理解,在 AI 时代这个充斥无序资讯的网络世界,正规媒体肩负着比以往更重要的社会责任。社会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坚持专业、坚守良知、维护公信力的媒体。

 因此,如何确保具公信力的媒体能够持续生存、服务社会,以及如何建立更透明、更高效的政府问责机制,让记者能够及时获得官方回应,都是遏止假资讯、虚假内容及深伪影片泛滥传播的关键所在。

 雪兰莪与槟城州的《资讯自由法令》(FOI)已分别于2013年及2015年正式生效;但是,这两项法令实施至今可说是形同虚设。政府预料将于下周在国会提呈《资讯自由法令》,我们乐见其成,但希望缩小“官方机密”的适用范围,避免被滥用作为拒绝公开资讯的挡箭牌。

 资讯自由法若真正获得落实,媒体的调查报导才能更有效发挥监督公共权力的功能,减少因资讯不透明而造成的误判与失误;更重要的是,公众能够更早知道那些本不应被掩盖的真相,让透明、问责与公义,不再只是理想,而是民主社会的日常。

 实际上,别说资讯自由法,记者平日要取得部长、官员、警方或相关政府机构的回应,本来就相当困难。许多官员对媒体抱持戒心,最大的顾虑往往是担心说错话、承担责任。加上大部分回应都必须层层请示、获得上级批准,导致正确资讯无法及时回应社会,也无法追上如病毒般迅速传播的各种假信息。

 因此,若要真正落实资讯自由法,关键不只是制定法律,更需要从部长到整个公务员体系全面改变心态,建立主动公开资讯、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文化。唯有如此,这部法令才能发挥应有的价值。

 星洲日报自2022年推出《星期天头条》以来,迄今已有超过100篇调查报导,涵盖人口贩卖、诈骗、校园暴力、性侵、暗网犯罪等课题。除了星洲日报,世华媒体集团旗下的《中国报》、《南洋商报》及《光明日报》等,也不时推出各种调查报导,以回应民间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与现象。

 我认为,一部有效的《资讯自由法》,应该是主动公开资讯,而不是被动接受申请。政府应系统性公开与公共利益高度相关的资料,包括已无理由继续保密的“官方机密”文件。

 公开资讯,不仅是媒体监督公共权力的重要工具,更是建立公共信任、提升政府透明度与强化问责机制的重要基础。

 然而,作为媒体,我们也深知,在马来西亚这个多元种族、多元宗教、多元文化的社会,部分资讯确实涉及公共安全、国家利益或族群和谐等敏感议题。因此,资讯自由当然并不等于毫无限制地公开一切,而是必须在人民知情权、公共利益与社会责任之间取得适当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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