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18日讯/独家报导)高庭今日以控方证人证词出现矛盾理由等,宣判一名被控贩运293克大麻的狱卒贩毒表罪不成立,当庭释放。
高庭法官苏利亚古马今早裁定,控方在无法排除合理疑点下,证明现年33岁的被告莫哈末阿克马阿里夫(加影监狱狱卒)被控贩毒表罪成立,因此谕令被扣留近5年的被告,重获自由身。
他被控于2021年10月13日下午大约5时15分,在马六甲峇当德姆再也花园的一间住家泊车位,贩运293克大麻,因而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罪成将可被判死刑或监禁30年及鞭笞不少于12下。

根据辩方书面陈词,警方在案发当天上门突击时,从一辆红色铃木型摩哆座位下方空间,发现一个装有包包的黑色塑料袋,里面有一大一小塑料袋毒品。
法官今日宣判时指出,第2名控方证人,即案发当天率队突击的卡温德吉星警长供称,他看见被告当时正在骑着上述摩哆进入住家及从摩哆下车,但这名负责扣押摩哆和证物的警长,事后投报时在报案书内,仅提及在展开突击行动前,看到被告从摩哆下来。
“被告当时正在骑摩哆进入住家或是从摩哆下来,存在很大差别,因此警长理应在其报案书内,陈述他声称曾看到被告骑着摩哆进入住家的这件重要事情。”
他说,根据第3名控方证人,即参与突击行动的警员哈沙慕丁伍长证词,后者在行动前,没看到被告骑着上述摩哆进入住家。
被告兄弟曾涉贩毒
法官苏利亚古马指出,第5名控方证人即被告父亲阿都加里尔供证指警方起获装有毒品的摩哆,不只被告一人使用,包括被告兄长在内的其他5名家人都有用。
阿都加里尔长子(被告兄弟)曾疑似涉及贩毒活动,早前遭当局援引1985年危险毒品法令(特别防范措施)扣留,但最后无法从其身上搜获毒品。
法官指出,被告父亲也说明,被告在警方突击前并不是骑着事发摩哆,而是正维修他自身名下的一辆野马哈型号摩哆。
“虽然被告父亲与被告存在利害关系,但从他供证神态举止来看,后者是诚实的证人,具可信度。”
他补充,出庭才供称案发当天曾看到被告骑着摩哆进入住家的警长(第2名控方证人),没合理解释当初为何在报案书内遗漏陈述此事;这令人产生疑问,他是否亲眼看见被告骑着摩哆进入住家?
他指出,在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下,法庭应采纳对被告最有利的推论,即被告当时其实是在维修自身的摩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