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6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在涉及一马发展公司(1MDB)逾22亿7000万令吉资金的4项滥权及21项洗黑钱罪成一案中,被判监165年及罚款近114亿令吉。承审法官直言,纳吉对其所犯罪行毫无悔意,是量刑时需纳入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上述案件承审法官拿督柯林劳伦斯在书面判词中指出,他于2025年12月26日宣判纳吉罪成后,在量刑时已将其未有悔意、反而将1MDB资金遭挪用丑闻归咎于他人(包括1MDB管理层)的情况纳入考量。
现为联邦法院法官的柯林劳伦斯在长达809页的书面判词中指出,此案证据显示,纳吉通过其代表、富商刘特佐的诡计与欺骗手段,精心策划挪用1MDB资金。
“被告(纳吉)通过与刘特佐相互配合,经过周密及精心策划,构建错综复杂的资金转移方式,通过一连串交易层层转手1MDB资金,最终流入被告的私人银行户头。”
法官指出,他在综合考量所有因素后,包括纳吉的罪行严重性、涉案金额庞大,以及1MDB丑闻所造成的深远影响与后果,即我国目前及未来世代仍需承担相关债务,因此认为需判处具震慑作用的刑罚。
他指出,该宗涉及国家主权基金资金遭挪用的丑闻所引发的严重后果,已超越纳吉过去以公职人员身分为国服务与贡献的功绩。
柯林劳伦斯指出,他于2025年12月26日判刑时,裁定纳吉4项滥权罪名成立,各判监15年及罚款合共113亿8788万8067令吉05仙。
他当时谕令,若纳吉无法缴付罚款,则需以监禁10年替代。
他指出,纳吉可同期执行上述共60年监禁刑期,因此实际只需服刑15年。
至于21项洗黑钱罪,高庭当时裁定每项罪名判监5年,合计105年监禁,但获准同期执行,因此实际监禁期为5年。
纳吉获准同期执行上述滥权及洗黑钱罪刑期,因此最终实际服刑为15年。
此外,法官当时宣判,根据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AMLATFA)第55(2)条文,纳吉须缴付共20亿8147万6926令吉非法活动收益;若无法缴付,则需以监禁刑罚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