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6日讯)一名劳工于2018年,杀害一名在父亲油棕园丘工作的孟加拉外劳后,把他的右脚绑在摩哆上抛尸近打河,被判谋杀罪成及死刑。上诉庭今日维持罪成判决,但减刑至监禁30年和鞭笞12下。
由上诉庭法官拿督阿兹曼、拿督哈雅杜阿克玛及慕尼安迪组成的三司,今日一致驳回上诉人莫哈末阿米尔(29岁)针对怡保高庭于2025年8月8日的罪成判决,所提出的上诉。
然而,三司一致批准上诉人寻求减刑的申请,撤销高庭判处他的死刑,改判他监禁30年和鞭笞12下。

莫哈末阿米尔被控于2018年12月15日晚上大约8时20分至10时25分期间,在霹雳州中霹雳县甘榜牙也双溪加拉地区的近打河,谋杀一名孟加拉籍男子,因此触犯刑事法典第302条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死刑或监禁介于30至40年及鞭笞不少于12下。
阿兹曼宣判时指出,三司认为时任高庭法官徐天裕当初裁定上诉人谋杀罪成的判决正确,而且第8名控方证人曾亲眼目击上诉人对死者下毒手。
根据徐天裕撰写的书面判词,与死者及上诉人属同事关系的第8名控方证人莫哈末诺依兹旺在出庭供证时,一边叙述他在案发当天,看见上诉人蹲伏在受害人身后,并一边示范上诉人当初在河岸使用一把爪刀对死者割喉,之后把右脚绑在一辆摩哆上的死者尸体,抛入河内。
根据这名证人的证词,死者在案发当天先是在住家遭上诉人殴打,然后他协助上诉人抬起身上正在流血的死者,并把死者放入一辆轿车的后车厢内,死者当时的情况已奄奄一息。
主控官要求维持死刑
主控官阿法再尼占副检察司代表控方陈词时,要求上诉庭维持上诉人被判谋杀罪成和死刑的刑罚,但也建议如果批准上诉人的减刑申请,就应判处介于35年至40年的监禁刑罚。
他指出,高庭判处被告谋杀罪成的裁决上没有犯错,而且此案有大量证据显示被告就是谋杀孟加拉籍外劳的凶手。
上诉人的代表律师山迪兰陈词时,则指若三司维持其当事人谋杀罪成,基于被告在案发当年才21岁,因此寻求三司改判其当事人监禁30年。

根据徐天裕撰写的书面判词,此案的导火线是上诉人不满死者生前向家人撒谎,导致他与妻子吵架,因此愤怒之下到死者住家与死者对峙,最终酿成命案。
根据上诉人母亲(第7名)及第8名控方证人的证词,上诉人对死者不满在于后者曾向其父亲(第6名控方证人),声称上诉人前一晚没与他外出。
其父亲随后将此事转告其妻子(第5名控方证人),导致其妻子与上诉人发生争执,因为上诉人案发前一晚告知妻子有关他和死者外出用餐一事,结果从家公那里得知死者告知的事却与丈夫的说法产生矛盾。
上诉人和妻子吵架时,甚至遭妻子推其头部,令他感到恼怒,最终决定要教训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