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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2拥毒男获改刑罚 一人无罪 一人减刑至7年

(布城13日讯/独家报导)2名男子因在5年前涉及而被判监禁11年和鞭笞10下,经过向上诉庭提出上诉后,其中一人上诉得直,获,另一人则至监禁7年。

上诉庭三司拿督阿兹曼、拿督莫哈末拉兹和拿督米尔哈斯米,维持第一上诉人莫哈末沙米尔(34岁)的罪成判决,但批准他;而第二上诉人麦达杜(39岁)则

麦达杜的代表律师李瑞铭向《中国报》指出,两名上诉人于2021年12月5日在莎阿南一间酒店被捕,麦达杜当时前往酒店是为了送餐给米尔。

麦达杜的父亲和哥哥(左3和4)对麦达杜的无罪释放判决,感到开心;右为李瑞铭和黄美英。
麦达杜的父亲和哥哥(左3和4)对麦达杜的无罪释放判决,感到开心;右为李瑞铭和黄美英。

他说,由于两人是朋友,因此米尔邀请麦达杜进去房间休息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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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莎阿南警局的一队警员突然突袭房间。突袭警员声称,在两名上诉人躺着的床上发现了一小包毒品,毒品就处在两人位置之间。”


“但另一名警方证人供证时则说,毒品是在房间的床头柜上发现。因此,警方的证据存在矛盾。”

李瑞铭在庭上提交了控方的证据存在矛盾,并指地庭和高庭的法官在判麦达杜有罪时,存在错误。另一名代表律师为黄美英。

“麦达杜只是酒店的访客,因此对所发现的毒品没有控制权和持有权。”

因此,上诉庭接纳了李瑞铭的论点,并判麦达杜

但上诉庭裁定,莫哈末沙米尔作为酒店的房客,对所发现的毒品拥有控制权和持有权,因此维持其罪成判决。

根据控状,莫哈末沙米尔和麦达杜被指在莎阿南一间酒店内,持有37.47克冰毒,因此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可在同一法令第39A(2)条文判刑,并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终身监禁,或处以不少于5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以不少于10下鞭笞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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