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5日讯)一名孟加拉籍油站职员因使用他人大马卡购买补贴燃油,今日在推事庭被控2项控状时俯首认罪,被判罚款1万令吉。
被告MD加吉尔首项控状被控于4月21日至4月22日期间,在旺沙玛朱彭亨路一家油站,未经授权或有合理理由下,使用他人大马卡购买补贴燃油。

第二项控状中,被告被控于今年2月8日至4月22日期间,在同一地点使用另外一人大马卡,犯下同样罪行。
被告因此抵触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第25(1)(O)条文,并可在相同条文下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2万令吉,或最高坐牢3年,或两者兼施。
他聆听通译员念出控状后点头表示认罪。
律师罗嘉雯以其当事人月薪1900令吉,是家里唯一经济支柱,育有一名还在求学的12岁孩子,且需支付治疗心脏病和高血压药物费用为由,请求推事仅判处被告罚款。
“被告于4月23日被捕,至今已被延扣12天,相信被告已得到教训并悔改。”

主控官吴亨副检察司指出,被告行为导致受害者蒙受损失,被告在取得他人大马卡后可选择归还、交给警方或联系相关油站,但被告在明知大马卡不属于他情况仍用来添购燃油。
推事艾娜阿扎拉判处被告每项控状罚款5000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每项控状需坐牢7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