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讯)律政署(前称总检察署)将发出指示,规定所有副检察司研究并入禀受害者家属的赔偿申请,包括因醉酒或受酒精影响造成的死亡案件。
律政司的指示旨在加强第593号法令下的刑事程序法典第426条文的实施和应用,以应用在任何适当且符合标准的案件。

律政司(前称总检察长)丹斯里莫哈末杜苏基指出,第593 法令赋权法庭谕令支付提控费用和赔偿罪案受害者。
“该指示可以作为罚款或监禁以外的附加措施,以向受害方提供补偿。这是为了确保相关受害者在适当案件中,依据法律规定获得应有的赔偿,以伸张正义,同时维护公众利益。”
杜苏基接受《每日新闻》专访时指出,在提出该申请时,控方必须在调查程序中向法院提交第593号法令第426(1C)所列的所有相关因素。
他说,这是为了让法庭作出适当指示,向受害者或受害者家属提供适当的赔偿金额。
“为此,有必要获取一些额外资讯才能满足这项要求。”
第593号法令下的第426(1C)条文,是法庭谕令向罪案受害者支付赔偿金的相关规定的一部分。
莫哈末杜苏基指出,律政署理解到,根据第426条文提出的申请并非副检察司的常见做法,而且并非应用在所有案件。
他强调,曾有副检察司在之前的案件中,根据第593号法令第426条文提出申请,以确保司法程序结束后,受害者的福利不被忽视。
“本署始终致力于独立、公正、廉正的进行提控,以确保正义得到伸张,公众利益和罪案受害者的利益始终受到维护。”
交通部长陆兆福早前指出,该部正拟定进一步修订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强制肇事者除了判处监禁,还需向受害者家属支付赔偿金。
根据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4条文,任何人在酒精或毒品影响下驾驶导致他人死亡,一旦罪成,可被判处不少于10年、不超过15年的监禁,以及罚款5万至10万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