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8日讯)由于控方无法证明表面罪名,被控于两年前在吉隆坡贩运400克海洛因的华裔女歌手,在高庭获得无罪释放。
法官诺鲁维娜下判时指出,没有证据证明有关违禁品是被告艾美丽梁专有和特别控制的。
被告的代表律师西华纳登指,上述判决清楚说明,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当事人与被发现的毒品是有关系的。
“虽然控方指毒品是在家里发现的,但法庭认为没有确凿的证据将我的当事人和该毒品扯上关系。事实上,法庭也不满意所提交的证据,并认定她没有掌管涉案毒品。”

艾美丽(29岁),与另外3人是于2024年初的一场突击行动中,在家里被捕。
他们在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下被控;在此条文下罪成者,可被判强制死刑或终身监禁与鞭笞。
另外3名被告,即陈利凯(36岁)、力奇许(35岁),以及冯维文(33岁),被谕令自辩。
以上人名皆译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