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日讯)学校保安员在一个月内性侵6岁女儿多次,包括强奸、口交、鸡奸、制作女儿的猥亵视频,甚至还在女儿面前进行性行为,他今日面对13项控罪时,皆俯首认罪。
男被告的女友今日也面对疏忽照顾儿童的一项控罪。
43岁男被告及46岁女被告(餐厅助手)皆为巫裔;基于受害女童为两人的非婚生女儿,因此媒体不得公开两人的身分。

男被告共面对13项控状,当中4项控状为猥亵受害女童,即让女童口含其性器官,抵触2017年性侵儿童罪案法令14(b)条文(使儿童触摸自己或别人的身体),若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及鞭笞。
他也面对4项对受害女童作出非肢体性侵的控状,即在受害女童面前进行性行为,抵触同个法令15C条文,若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0年,及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男被告也被控对受害女童作出违反自然性行为,即在没获得女童同意下,将性器官插入其肛门内,抵触刑事法典377C条文(未经同意的违反自然性行为),若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于5年及不超过30年,及鞭笞。
他也被控制作受害女童的性虐待视频,抵触2017年儿童性侵法令5条文,若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30年及鞭笞不少于6下。
同时,男被告也被控强奸受害女童,抵触刑事法典376(3)条文(乱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少于8年及不超过30年,以及鞭笞不少于10下。
控状也提及,被告与受害女童的关系在法律、宗教、习俗或惯例上是不允许结婚的。
控状指出,男被告是在位于新山甘拔士新村鲁拉15路住家作出上述罪行。
被告聆听通译员宣读控状后,对所有罪状俯首认罪,他也没有向法官求情;被告没有代表律师。
负责此案的主控官为S.玛努苏丽及法拉副检察司,她们指出,此案为不可保释罪行(Non Bailable Offence),因此不建议法庭允准被告获保释。
最终,法官莫哈末扎米尔裁定,于3月4日宣判被告的刑罚。
女被告不认罪,法官允准她以8000令吉保释金保外候审。
控状指出,女被告于2月期间,在同个地点疏忽照顾受害女童,导致女童受伤,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31(1)(a)条文(父母和监护人疏忽照顾孩子,导致孩子暴露在危险下)。
在有关条文下,若罪成可被判罚款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0年,或两者兼施。
她在聆听通译员宣读控状后,否认有罪。
她也向法官求情,指她是一名餐馆助理,日薪仅有30令吉,且还需要赡养一名7岁的儿子。
最终,法官拿督阿末卡马允准,被告以8000令吉及1名担保人保外,另加一项附加条件,即需每月到警局报到。
此案展延至4月2日过堂,以让被告委任代表律师及提交相关文件。
负责此案的主控官为莫哈末阿夫达兰副检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