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讯)政府早前修正交通法令,以严惩酒驾或毒驾,并导致他人受伤或致死的司机后,去年1月至11月期间,仍有1261宗案已审结,并判处坐牢或罚款,及驾照暂时吊销等刑罚。
交通部长陆兆福说,根据联邦法院首席主簿署从去年1月至11月期间,所录得的数据显示,有1261宗涉及醉酒和毒品影响驾驶的案件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2020年修订)第44条文、第45条文以及第45a条文被判刑。
他指出,政府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2020年修正)下,针对涉及醉酒和毒品影响下驾驶,并且致死与或伤他人者采取更严厉的刑罚。
“当中在醉酒或毒品影响下驾驶并且致死者的监禁刑罚已从3年增至10年,最高监禁刑罚则从10年增至15年。

“至于再犯者的监禁刑罚已从10年增至15年,最高监禁刑罚则从15年增至20年。”
陆兆福是在下议院,以书面回答诚信党莎阿南区国会议员阿兹里的提问时,这么说,
阿兹里是在询问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2020年修正),对于涉及醉酒驾驶并且致死以及致伤他人者实施更严厉刑罚的有效性。
他也说,交通部也将和内政部及警方合作,以加强全国的执法行动。
时任交通部长拿督斯里魏家祥在2020年7月27日,向国会提呈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修正法案,以应对各界认为醉酒驾驶刑罚过轻的批评,该法案分别在同年8月26日和9月22日于下议院和上议院三读通过。
当中第44(1)和第44(3)条文阐明,任何人体内血液、酒气和尿液酒精含量超过所规定标准,在醉酒或毒品影响的情况下驾驶并致死他人,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及不超过10万令吉,监禁不少过10年及不超过15年,同时将吊销驾驶执照不少过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