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讯)政府今日向国会下议院提呈限制首相任期的修宪案,限制在宪法第43(2)(a)条款下,受国家元首委任为首相职的国会议员,任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10年。
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今日在问答环节结束后,提呈上述法案一读。
法案也建议新增第43(4A)、(4B)、(4C)和(4D)条款,进一步说明限制首相任期在宪法下的整体运作。
第43(4A)条款建议,首相累计任期一旦达到10年,则出任该职的国会议员根据宪法规定自动卸任。
第43(4B)条款建议,若首相因任期届满10年而卸任,那么其所委任的内阁正副部长,也将根据宪法规定自动卸任。
换句话说,若首相因届满10年而卸任,他所委任的正副部长也将一并卸下官职。
第43(4C)条款建议,已卸任的首相和正副部长们将成看守部长,他们必须继续履行职务,直至新首相和内阁阵容诞生。
修宪案生效前任期
并入10年期限
第43(4D)(a)和(b)条款则明确计算首相10年任期的方式,包括:
(a)修宪条款生效前的任期,也一并计入10年任期内;
(b)首相根据第55条款解散国会后,出任看守首相的任期不计入10年任期内。
修宪法案通过后
敦马2度拜相 或成绝响
一旦该修宪法案通过,这意味着日后或许不再有人民代议士,在担任2届首相后,可回锅再度任相;而前首相敦马哈迪,也可能成为国内唯一2度拜相的人民代议士。
马哈迪第一度首相任期,是从1981至2003年,随后退休。但于2018年至2020年2月再度出任首相。
首相拿督斯里安华早前透露,他希望将首相任期限制为两届或最多10年的法案,能在来临的国会会议中加速通过,并强调首相任期限制将从他开始。
已故首相署部长拿督刘伟强于2019年12月3日提呈修宪法案,欲限制曾任相两届的国会议员,将无法受委为首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