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3日讯)地庭今日裁定,大马公司委员会前总执行长拿督扎哈拉因在11年前通过委员会活动索贿,面对的8项控状表罪成立,需出庭自辩。
法官阿祖拉是在基于控方成功对扎哈拉(67岁)索贿121万令吉而面对的4项控状及与儿子阿都阿兹(40岁)串通索贿16万令吉,并且批准投资其她公司股份另项控状,提出表面证据后,做出上述裁决。

扎哈拉被控在2015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于新街场一带收取101万令吉,作为委任Ikhlas Padu有限公司和SSJ Niaga,负责柔佛和吉打的LED大屏幕广告合约报酬。
被告因此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7(a)条文,并可在同一法典第24(1)条文被判刑。
此外,被告被控在同时间及地点收取20万令吉,作为委任Marikaya Enterprise管理2018年举办的沙巴商业展合约报酬。
被告因此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8(1)(c)条文,并可与同一法典第16(a)(A)条文和第24(1)条文同读。
另外,阿都阿兹也因索贿而面对的2项控状表罪成立,需出庭自辩。
他被控在2018年2月6日至3月期间,于南湖镇一家餐厅及新街场Lakefields一带收取8万5000令吉贿款,以确保母亲批准两家公司的采购申请。
被告因此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6(a)(A)条文并可在同一法典第24(1)条文下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