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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吉居家服刑

纳吉居家服刑附加谕旨

高庭法官

陆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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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判词一次看!高庭:君主赦免权受约束 须在宪法框架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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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23日讯)引述一宗上诉庭判例指出,君主掌握决定赦免囚犯的酌情权,是受联邦宪法认可的特权,但这不是毫无限制的权力,君主应按照宪法赋予的权力,明智地依法行使这些王权,并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前首相拿督斯里寻求政府执行第16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于2024年1月29日,下达允准他居家服刑的附加谕旨而入禀的司法检讨案件昨日遭高庭驳回后,法官撰写的完整书面判词今日出炉,长达41页的判词内容详述其判决理据。

引述时任上诉庭法官丹斯里再润阿里于2009年,为上诉庭审理当年备受瞩目的霹雳州务大臣闹双包案,而撰写其书面判词的部分内容,总结说明再润阿里对君主立宪制的解读。

陆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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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说,根据再润阿里的上述判词内容,后者认为君主立宪制的概念,是在宪法框架内,维护统治者的君权,并在明确界定的宪法限制与约束之下,平衡君主的权力与特权。

“联邦宪法认可君主享有一般特权和可以自行酌情决定的特权,而赦免囚犯的特权是属后者,但这些权力不是毫无局限的,反之应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力,遵循一些限制。”


她强调,最重要的是君主应明智地行使上述特权,并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指出,联邦宪法第42条款阐明有关君主掌握赦免囚犯的特权,而她认为,君主在行使这个权力时,必须遵循此宪法条款规定的程序。

其中,联邦宪法第42(1)条款阐明,国家元首可为在吉隆坡、纳闽和布城犯罪的囚犯,行使特赦(pardons)、缓刑(reprieves)及减刑( respites)的权力,至于统治者或州属最高统治者,则可为在州内犯罪的囚犯,行使有关权力。

附加谕旨改变监禁性质

认为,苏丹阿都拉于2024年1月29日,下达允准居家服刑的附加谕旨,基本上改变了的监禁刑期性质,因此陛下当初更应按照联邦宪法第42条款,在特赦局会议上讨论有关让居家服刑的建议。

她指出,联邦直辖区特赦局去年1月29日开会的会议记录显示,苏丹阿都拉当时在会议上,最终仅为寻求陛下全面特赦的申请作出一个决定,根本没提及上述居家服刑的建议。

她说,陛下在会议上的唯一决定,是把原本因7项涉及挪用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的滥权、刑事失信和洗黑钱罪成而被判监禁12年的刑期减至6年,罚款也从2亿1000万令吉减至5000万令吉。

她强调,国家元首在行使联邦宪法第42条款赋予赦免囚犯的权力时,必须遵循有关条款规定的程序,当中包括主持特赦局会议,而该局在向元首谏言前,应把总检察长的书面意见纳入考量,元首之后才能作出决定。

她指出,唯有遵循联邦宪法规定的上述程序,国家元首下达的指令才能被视为合法。

大马没居家服刑相关法条

认为,由于我国没有法律条文阐明居家服刑的机制,因此获准居家服刑的附加谕旨无法被执行,但此事无阻可根据1995年监狱法令第43条文,向监狱局总监申请在需遵循特定条件下获释。

她说,虽然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于11月24日,在高庭为寻求政府执行上述附加谕旨而入禀的司法检讨案件陈词时,主张监狱局可根据1995年监狱法令第43条文,执行让居家服刑的附加谕旨,但她不同意这个论点。

上述法令第43(1)条文阐明,监狱局总监可对仍在服刑的囚犯设下特定条件下,释放有关囚犯。

解释,根据她解读上述法令条文,这攸关监狱局总监可行使酌情权,为囚犯决定设下特定释放条件,并由监狱局总监定夺囚犯可获释放在外的期限与地点,而囚犯可在任何时候被重新召回监狱内。

因此,她认为,上述法令条文不能被当成是落实居家服刑的机制,因为监狱局总监有权在该条文下,定夺囚犯可获释放在外的期限,反观在附加谕旨中,陛下已阐明可居家服刑的期限。

她说,陛下的附加谕旨让监狱局总监陷入没有酌情权的空间,也没被赋予可自行决定随时召回入狱的权力,因此有违上述法令条文赋予该局总监一人定夺有条件释放囚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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