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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霸凌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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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学校或机构后未有行动 上反霸凌仲裁庭讨公道

(吉隆坡1日讯)首相署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2025年反霸凌法案一读,法案建议建议有关当局设立,让霸凌案受害者有一个明确的寻求法律援助的途径。

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今日在问答环节结束后,提呈上述法案一读。反霸凌法案预计将在本周三进行二读和寻求通过。

此法案涵盖54个条款,旨在预防和处理教育机构及其他机构发生的霸凌事件,以提高社会对霸凌现象的关注与防范。

第30条文规定,一旦投诉人向仲裁庭提出霸凌投诉,法庭将不具有管辖权。

至于第29条规定仲裁庭的管辖权范围,可审理受害者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的任何霸凌投诉,依据法案规定的情况。


第29条文建议,仲裁庭可在3种下情况下受理霸凌投诉:
(a)霸凌事件发生在教育机构或其他机构的监管和监督之下,投诉人曾向相关委员会投诉,但委员会未采取行动或未妥善处理;或委员会在征得投诉人同意后,将投诉提交仲裁庭。
(b)受害儿童是教育机构的学生,但事件发生在教育机构监管范围之外。
(c)受害儿童不属于任何教育机构或其他机构的监管范围内。

第29(3)条文阐明,仲裁庭受理的霸凌投诉仅限于法令生效后发生的事件,以确保制度的针对性和法律效力。

第50(1)和(2)条文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保障或杂志上,或通过任何电子媒介发布可能导致儿童身分被识别的信息,有违此条文者,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罚款5万令吉,或最高监禁2年或两者兼施。

第29(2)条文建议,可审理的霸凌案包括:
(a)发生在反霸凌法令中阐明之教育机构的霸凌案。
——案件获仲裁庭受理前提:学校所设立的委员会,没有妥善处理所投报的霸凌案或完全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以及委员会在征得投报者同意后,将案件转介给
(b)涉及学生,但在校园范围外发生的霸凌案。
(c)涉及儿童的霸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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