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8日讯)上诉庭推翻工业法庭允许40名遭裁退员工,在起诉已破产雇主诉讼中,可将2家相关企业列为答辩方的决定。
以上诉庭法官拿督南塔峇兰为首的上诉庭3司,是以相关决定违反公司法令原则为由,一致驳回;另外2司为拿督林宗方和拿督诺琳。
当中南塔峇兰就指出,工业法庭不能忽视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原则,即在特定情况下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上诉庭的裁决也违背该庭在2015年的一项案件中,允许工业法庭弹性处理新增和替补答辩方的先例。
作为案件起诉人的40名员工,声称被Hub Shipping有限公司和 EM Shipping有限公司不合理解雇,并入禀工业法庭以让他们复职。
不料Hub Shipping有限公司在案件审讯期间,突然宣布破产并委任清盘人,结果起诉人援引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第29(a)条文,以Hub Shipping有限公司母公司Hubline Berhad取代已破产的子公司。
他们也申请将拥有同一批董事和股东的Highline Shipping 有限公司,列为答辩人。
工业法庭在2019年批准了起诉人申请,高庭在2年后维持判决,不过答辩方却对此提出上诉。
南塔峇兰在上周发出的书面判词中指出,此案主要课题在于工业法庭能否将一家已破产企业,和其他拥有同一批董事和股东的企业列为诉讼对象。
“这项判决涉及劳资纠纷应否纳入公正、平等与良知的元素,以及保护企业免受责任承担的矛盾。”
“第29(a)条文的广泛诠释,让工业法庭在违反公司法令原则下作出本身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