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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犯”和“惹恼”字眼违宪 阿里夫4控状 判无罪

(雪邦27日讯)继上诉庭早前裁决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中的2个字眼违宪,雪邦地庭引用相关案例做出无罪裁决,日后同类型案件相信也会受影响。

化妆品企业家拿督斯里阿里夫苏克里(38岁)因发布含不雅内容的开斋节音乐影片,而被提控4项控状,包括“冒犯”(offensive)和“惹恼”(annoy)他人。

《星洲日报》报导,雪邦地庭法官阿末弗亚宣读判词时说,阿里夫面对的4项控状涉及2个被判违宪的字眼,因此罪名在法律上不成立。

被告是于2022年10月13日被控4项控状,他被指于2022年4月13、15、17 及21日,在其个人Instagram账号上传不雅视频,意图伤害他人感受。

被告因此抵触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33(3)条文下同读,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罚款5万令吉,或监禁1年,或两者兼施。



相关新闻>>上诉庭裁决通讯及多媒体法令 第233条“冒犯”“惹恼”字眼违宪

地庭于3月14日裁决阿里夫表面罪名成立,谕令他需出庭自辩。

上诉庭于本月19日一致裁决,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中的“冒犯”和“惹恼”2个字眼,违反联邦宪法第10(2)(a)条款(限制触及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言论),并与第8条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读。

法律界认为,此裁决将不止影响阿里夫一案,未来其他涉及同类字眼的案件,特别是在地庭与推事庭审理的案件,极可能会因相同宪法基础而被撤销或宣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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