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讯)政府为确保采购过程在公平和廉政下进行,任何干预或插手政府采购项目的人士,一旦发现违法,可被判最高罚款50万令吉,或最高监禁5年,或两者兼施。
根据2025年政府采购法案,任何人都不得直接或间接施压或用自身影响力干扰或插手政府采购项目,否则一律将被视为违法,并在罪成或面对上述刑罚。
财政部副部长林慧英今日在国会下议院问答环节结束后,提呈上述法案一读。

法案的第39(1)条文规定,财政部秘书长和州政府财政监管单位,必须通过发布通令、指南或指示,确保所有相关人士遵守条规。
法案中的第88条文建议,若法庭没阐明罚款金额,被判罪成者若是个人,将可判最高罚款10万令吉,或最高监禁3年,或两者兼施;若是公司、合夥、合作社或专业团体,则最高罚款50万令吉。
第87(2)条文建议,在一宗违反政府采购法令的案件中,财政部秘书长可以在涉案人士被提控上庭前,在获得主控官的允许后以书面方式向违法者开罚单,罚款金额为上述第88条文中阐明的最高罚款金额的一半。
首相兼财政部长拿督斯里安华早前在芙蓉,出席一场官方活动上致词时说,尽管国家长期以来向国防部来投入巨额资金,但对国防部门采购系统的薄弱表示失望。
他还说,濒海战斗舰(LCS)等军事资产的延迟不仅令人尴尬,也成为社会笑柄,影响国家在国际上的信誉。
仅4组人可根据法令赋权
批准采购项目
2025年政府采购法案建议,只有4组人可根据政府采法令所赋予的权力,批准要推行的采购项目,且能批准的项目总值也有一定的门槛值。
根据法案第10(1)条文规定,这4组人士分别是:
(a)部长;以及若涉及州属,则由州务大臣、首席部长,或由州政府指定的其他任何主管机关,视情况而定。;
(b)由部长、州务大臣、州首长或经授权单位成立的采购理事会;
(c)由监管官员(pegawai pengawal)成立的委员会;以及
(d)监管官员。
第10(2)条文则阐明上述4组人士批准项目的门槛值。
法令建议
设“政府采购仲裁庭”
2025年政府采购法案第63条文建议,设立“政府采购仲裁庭”,以审理因政府采购项目产生的纠纷。
第63(2)条文赋权财政部长,从司法界中遴选合适人选,委任各一名仲裁庭主席和副主席;该条文也规定,有关人选在司法界的资历需至少10年。
上述条文也建议财政部长,从法律界、金融和采购、工程、经济和商业或公共服务领域挑选人选,委任至少5人成为仲裁庭成员。
第63(3)条文阐明,国州议员、破产人士、违反2010年竞争法令者、与政府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士和被法庭判罪成者,皆不得受委为仲裁庭成员。
第63(4)条文建议,仲裁庭成员每届任期最多为3年,任期结束后可重新受委,但不得超过连续2届都受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