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坡18日讯)20岁技术学院生把初识的12岁女童载往住宅区后巷性侵,今日被控4罪。
被告莫哈末诺哈晋面对的4项控状,分别为猥亵、肢体性侵、在没有性交的情况下与儿童有肢体接触及强奸。
他今日在麻坡第三地庭面控,随后在聆听控状后,于法官莎雅妮面前否认有罪。
控状指出,被告于今年7月30日晚上11时10分至翌日午夜12时,在峇株巴辖一个住宅区的小巷里内强奸及性侵12岁又2个月的受害者。
被告的行为牴触2017年性侵儿童罪案法令第14(a)、(b)和(d)条文,罪成者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另须施以鞭笞,以及刑事法典376(2)(d)条文(与未获得同意的16岁以下的女孩发生关系),罪成者可被判监禁不少过10年,最高30年及鞭笞。
法官莎雅妮在听取被告代表律师诺哈菲扎的请求和主控官迪雅娜副检察司的陈词后,允准被告每项控状各以5000令吉;即2万令吉及1名担保人和附加条件下,保外候审,并将此案择日在9月23日过堂。
案情指出,被告在网上交友平台认识年仅12岁受害者,甫认识数小时就邀约受害者外出,将受害者载到住宅区的小巷里,于车上向受害者施暴,受害者因夜归,回家后被母亲追问,才揭发被告的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