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1日讯)上诉庭今日推翻高庭判决,维持地庭对一名强奸及猥亵11岁妹妹的男子,所判处的19年监禁和鞭笞19下刑罚。
以拿督哈欣韩查为首的三司,批准控方挑战高庭裁决的上诉申请;高庭此前将男子的刑罚减至9年监禁和鞭笞7下。
另外两司为拿督莫哈末再尼和拿督诺林峇达鲁丁。
该名男子首次犯罪时年仅17岁,他在地庭承认在2018至2019年期间的晚上,在吉隆坡怡保路一间组屋内强奸其妹妹,也承认在20岁时,于2021年6月12日在同一地点猥亵其妹妹。
2022年1月,地庭就强奸罪判处男子监禁8年和鞭笞10下,并根据2017年儿童性罪案法令第16(1)条文,额外判处监禁2年和鞭笞2下。
至于猥亵罪名,地庭判处监禁8年和鞭笞5下,并依同一法令另加1年监禁和2下鞭刑。
地庭谕令所有刑罚分期执行,总刑期为监禁19年和鞭笞19下,且男子在监禁期间须接受心理辅导,获释后须接受警方监督2年。
不过,高庭在2022年9月将强奸罪的监禁刑罚从8年减至5年,撤销了鞭刑,也取消了额外刑罚。
高庭维持了他猥亵罪名的刑罚,并下令两项罪名的刑期同时执行,最终男子须坐牢9年和鞭笞7下。
在今日的庭审中,副检察司东姑沙里占说,高庭对男子强奸罪所作出的判决明显过轻,因根据刑事法典第376(3)条文(乱伦),最高可被判处监禁30年和至少鞭笞10下。
男子的代表律师许文豪(译音)则说,其当事人犯下强奸罪时,仍未成年,若恢复地庭原判将剥夺其当事人于成长阶段回馈社会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