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保25日讯)因控方无法在6年前贩运毒品案中建立足够的表面证据,怡保高庭今日宣判3名男子无罪,并当庭释放他们。案件无需进入自辩阶段。
3名被告皆为散工,包括纳兹林(35岁)、苏海米(42岁)与沙菲克(38岁)。
他们被控于2019年11月17日晚上7时45分,在怡保胜利花园一住家内贩运1.14公斤大麻,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可在第39B(2)条文及刑事法典第34条文下被判死刑、终身监禁及鞭笞不少于12下。

此案于2019年开审,检方共传召7名证人出庭作证。
怡保高庭法官拿督布宾达星,今天针对此案作出判决时指出,此案在审讯期间传召了7名证人,控方无法提出表面证据,证物链上存有疑点,包括此案证物标号的颜色、送至化验的毒品证物重量有差距,以及没有获取关键鉴证人员的供词。
“基于检控方证据存疑且不足,法庭裁定无需传召3名被告自辩,并于今日当庭释放他们。”
律师仁吉星、查兰星和山迪仁分别代表纳兹林、苏海米以及沙菲克。此案的主控官是卡兹林哈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