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峇株巴辖23日讯)20岁青年把下巴放在摩哆仪表盘上,大耍蛇形走位(zig-zag) ,因危险骑行被判1年内履行社会服务100个小时。
被告哈林尤索夫(20岁,电讯公司员工)去年2月12日凌晨2时许,在居銮通往亚依淡路19至20公里处,因涉及危险骑摩哆,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43(1)条文下被控,罪成可判罚款最高1万令吉及坐牢12个月。

根据案情,巡逻警察进行巡逻任务时,发现被告把下巴置于摩哆仪表盘上危险骑行,遭警方扣留,并交由峇株巴辖警区总部交通调查与执法组处置。
被告今早被控上峇株巴辖推事庭,在推事苏海拉面前认罪,推事根据刑事程序法典293 (1) (e) 条文判被告1年内履行社会服务100个小时,并须遵守3个条件。
3个条件是:被告从下判日算起两周后,每月须向福利局官员报到;被告须根据福利局拟定的时间表履行社会服务;被告须住在指定住处。
若被告搬离指定住处,须通知福利局官员,若违反以上条规,被告将重新被控上法庭。
本案主控官为法拉瓦希达副检察司,被告的代表律师是来自全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卡马鲁阿里菲。
推事在下判前,也聆听峇县福利局副主任法依扎提呈关于被告的“社会报告”。